韩德云代表建议公益诉讼须“名正言顺”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1日09:28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3月11日电 (记者朱薇)从圆明园的防渗水工程事件,法学博士李刚起诉“全国牙防组”、状告通信公司收取销号费,到近期郝劲松起诉华南虎拍摄者周正龙造假等,公益诉讼案件屡屡遭遇窘境和困境。在今年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德云提出,我国应加快构建公益诉讼制度,打开公民或社会团体以公益诉讼方式参与社会管理的大门。

  韩德云代表介绍,我国现行的诉讼制度中,对直接的私人权益受损行为,有民事、行政诉讼制度来救济,对刑事犯罪行为,有刑事公诉制度来追究行为人的责任,但是对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违法行为,以及对侵害某些群体或某部分群体利益的行政或民事违法行为,在直接受害人没有能力或种种原因不能及时提出诉讼时,却没有相应的制度予以规范和救济,由此导致社会中相当部分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部分群体利益的违法行为,如环境污染、垄断经营、侵害消费者权益、国资流失等却不能得到及时纠正。

  “但是,随着人们的法治意识和社会管理的参与意识不断增强,社会出现了一些公益诉讼性质的案例,均由于没有制度上的保证,导致这类诉讼案件在结果上大多不尽如人意。”韩德云代表说,造成这一局面的最主要的问题是,目前我国仍然没有公益诉讼类的案由规定。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必须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显然,这些规定限制了个人和大多数的社会团体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事实上也从根本上排除了社会个人和有关团体单位作为原告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可能。

  据韩德云代表介绍,在众多司法实践中,法院常常对此类案件的起诉以告状人为“非适格当事人”为由不予受理、或受理后以此为由驳回起诉或判决原告败诉。“这关闭了社会公众以诉讼方式对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违法行为,以及对侵害某些群体或某部分群体利益的行政或民事违法行为,进行有效监督的大门,是将公众对社会管理参与的权利进行了不当限制。”

  为此,韩德云代表建议,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创造条件让人民监督政府,构建公益诉讼制度无疑是一条让人民依法监督政府的有效途径。而目前,在尚未建立公益诉讼制度的前提下,最高人民法院应将“公益诉讼”列为《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一级案由,并在诉讼主体资格上作出司法解释,在制度上对公益诉讼予以确认,打开公民或社会团体以公益诉讼方式参与社会管理的大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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