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内强迫员工改签单位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1日10:41 大众网-齐鲁晚报

  本报潍坊3月10日讯 一公司擅自解除劳动合同,强制员工改签单位,因遭到抵制而引起诉讼。近日,法院判决公司赔偿员工刘某经济补偿金19600元。

  家住奎文区的刘某从2000年就到青岛一家经贸公司工作。2005年初,他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5年。2007年6月初,他所在的公司发出通知,说为了公司今后发展,员工需与一家济南公司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旧合同作废,如果不签约就按自动解约处理,这引起了刘某的不满。刘某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起了仲裁申请,2007年8月底,劳动争议仲裁部门裁决双方解除劳动合同,青岛公司向刘某支付经济补偿金、违约金等款项。

  收到仲裁书后,青岛公司认为,刘某因为在2007年初被公司两次调整职位怀恨在心,从2007年6月起就时常请假不上班,才无故要求解除合同并索要经济赔偿。此外,公司与要求刘某改签合同的济南公司在组织形式上、运营操作中、人员机构、管理制度上都有一定关系,刘某是被派遣到济南公司的,青岛公司不应该支付仲裁涉及的相关赔偿。

  受理此案的法院经审理查明,刘某与所在青岛公司签订合同中写明,公司方解除合同,公司就要支付相关赔偿;青岛公司与济南的公司是分别独立的法人单位。法院认为,青岛公司要求刘某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通过协商的方式,在双方意见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才可以变更用人单位;公司以不签约就按自动解约处理的行为,实际上成为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所以公司方应该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近日,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公司方赔偿刘某19600元。


记 者 张 焜 通讯员 奎法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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