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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建议跨流域水污染案件由海事法院专属管辖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1日10:46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3月11日电(记者李亚彪、岳德亮)“近几年,因陆源污染造成的我国水域污染事故时有发生,社会影响较大。而陆源污染水域案件的审理,却存在不少法律制度和诉讼管辖制度方面的空白。”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齐奇建议,陆源跨流域水污染案件可以归海事法院专属管辖。 齐奇代表说,陆源污染海域及与海相通可航水域污染现象十分严重。据资料反映,以渤海为例,污染90%来自陆源,大量的工业、农业和生活污水从50余条河流不断涌入渤海,每年高达28亿吨。 “由于跨流域水污染造成的纠纷,实际上处于无司法救济和保护状态。”齐奇说,地方普通法院对于此类跨流域案件由于受行政区划的限制,不是管不了,就是不愿管。同时,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海事法院管辖的水域污染案件仅限于船舶生产和作业所造成的水域、滩涂污染等类型,不包括陆源排污而造成的水域污染。 齐奇代表说,根据我国诉讼法律制度,对水域污染的司法保护需要有人代表国家或公众利益向法院提起诉讼,是一种“公益诉讼”。而相关涉水管理部门如水利、环保、土地、林业、农业、海事、渔业、海洋、交通等行政机关之间的权力分工不明晰、职能交叉,由谁来代表国家和公众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我国法律尚没有具体规定。 目前,我国十个海事法院分布在沿海和长江的主要港口城市,具有按水域、跨行政区域设置的特点。齐奇认为,由于海事法院的管辖区域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可以从法律机制上防止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陆源污染案件可以归这些海事法院专属管辖。同时,海事法院法官具有审理海上污染案件的经验和专门的法律知识和技术知识,能够高质量地审理陆源污染水域案件。 齐奇代表还准备向有关部门建议,建立海事法院整体上对水域污染案件专门管辖诉讼制度,节省国家司法资源,避免管辖冲突,统一司法标准,保证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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