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应建立粮食最低收购价格确立机制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1日10:48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3月11日电(记者王圣志)“当前确定粮食最低收购价格的政策没有体现前瞻性,没有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作用,也没有充分发挥国家政策对粮食生产的宏观调节作用。”全国人大代表、安徽亳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徐景龙说,“国家应成立专门机构,在对粮食品种种植面积、生产成本进行调研的基础上,结合国际国内粮食市场需求情况及发展趋势,确定粮食最低收购价格。”

  徐景龙代表说,我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当粮食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时,为保障市场供应、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必要时可由国务院决定对短缺的重点粮食品种在粮食主产区最低收购价格”。这一《条例》实施以来,有关部门均在新麦上市前经商讨后,报国务院批准发布最低收购价格。这样简单地根据粮食生产状况来制定国家粮食收购政策,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种粮农民的利益,促进了粮食生产,但还存在一定的制度缺陷。

  徐景龙代表认为,国家应进一步完善最低收购价政策,当务之急应加快建立最低收购价确立机制,及早发布最低收购价价格。这样可以增强农民进行农业生产的信心,提高农民种植粮食的积极性,增加对农业的投入,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有利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引导农民调整种植结构,改善粮食品种供应状况,丰富粮食市场供应;可以引导农民按市场需求合理种植粮食,避免出现“卖粮难”问题。

  徐景龙代表建议,经国务院授权,国家相关部门共同组成专门机构或协商机构,负责最低收购价价格水平的确立工作。这一机构应在粮食品种种植前,通过对粮食品种种植面积、生产成本的调研,结合国际国内粮食市场需求情况及发展趋势,拟定最低收购价价格。同时,组织利益相关者参加听证,根据听证结果,商定最低收购价价格,报国务院审批。粮食品种收获时,国务院根据粮食品种生产情况和具体市场价格情况,决定是否启动最低收购价。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Powered By Google
不支持Flash
·《对话城市》直播中国 ·新浪特许频道免责公告 ·诚招合作伙伴 ·企业邮箱畅通无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