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寿明:把法院司法改革工作摆到更加突出位置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1日11:00 新华网

  3月10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向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作了工作报告。3月11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倪寿明做客新华网两会访谈,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与网民进行在线交流。以下为访谈部分内容:

  主持人:十七大报告中提到,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您觉得报告中这关于司法的这段论述,我们法院系统如何进行理解和贯彻执行的?在未来会给我们的司法工作带来怎样的变化?

  倪寿明:党的十七大报告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高度和全局角度,强调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这对人民法院的司法改革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人民法院的司法改革工作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是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提供司法保障的必要条件。当前,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正处在重要的战略机遇期和矛盾凸显期。一方面,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不断增强,人民生活总体上已经达到小康水平,政治体制改革稳步推进,人民群众政治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提高,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另一方面,我国经济增长的资源环境代价过大,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仍然不平衡,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教育卫生、居民住房、安全生产、司法和社会治安等方面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仍然较多,这些社会矛盾和问题多数会以案件的形式进入司法领域,处理不当就必然要影响和阻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人民法院是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重要历史使命。我们一定要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完成党的执政使命的高度,深刻认识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把人民法院的司法改革工作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以更大的决心和更有效的措施全力支持和不断推进人民法院的司法改革工作,保障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伟大目标的顺利实现。

  对于如何贯彻,有一点非常重要,就是必须把中国的基本国情作为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决策的根本依据。经过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不懈努力,我国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建设领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仍然是当前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这是我国的基本国情,也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推进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工作的根本依据。一是要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吸收外来法律文化中的合理成分。我们并不简单地排斥外来法律文化中的先进成果。实践证明,有效地借鉴和吸收外来法律文化中的合理因素,可以促进不同法律文化之间的融合,有利于中华法律文化的发扬光大。但同时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任何法律文化都不能脱离开其生成的土壤和环境而独立存在,一切不顾中国国情生搬硬套的做法都是极端错误的。二是要在司法改革的实践中弘扬优秀的中华法律文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有关和谐、宽严相济、德刑相辅等学说均包含着一定的合理成分,我们应当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提供不竭动力。三是要认真总结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民主法治建设的基本经验。

  人民法院的司法改革工作的最终目标是,健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其基本特征就是公正高效权威,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目标就是使这一司法制度更加完善;维护公正正义和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司法功能更加健全;化解社会矛盾的司法手段更加多样化;诉讼程序更加科学合理,司法活动更加规范健全,司法方式更加便捷;司法对人权的保护更加充分,人民群众的诉讼权利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司法救济渠道更加畅通,司法救助制度更加完善;司法民主建设进一步加强,公开审判制度更加健全,司法活动更加透明;司法队伍的素质显著提高,司法能力和水平显著增强,和谐社会的司法需求得到全面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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