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住押金不还 被判不当得利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2日01:56 沈阳网-沈阳日报

  本报讯(记者周贤忠 通讯员何新)因为欠缴采暖费,买房人扣下了4500元房款当押金。但陈欠的采暖费核销后,买房人还是不退押金。日前,铁西区法院以不当得利为由,判令返还。

  2007年初,金先生与张先生通过房产中介办理了房屋买卖协议,以14.75万的价格把房子卖给了张先生。在办理更名过户手续时,张先生发现房子拖欠了4500多元的采暖费。两家协商,张先生先暂扣4500元房款,等房主把采暖费结算完,再补齐房款。如果在3月1日前还未结清采暖费,张先生就可以用这笔钱交纳采暖费。金先生到单位去办理采暖费的事项,被告知单位已经破产,拖欠的采暖费也已经核销了。这意味着,金先生已经不再交拖欠采暖费了。金先生把这个消息告诉买房人张先生,想要回被扣住的4500元房款。可张先生却说,这笔钱他已经交给供暖公司了,不过张先生就是不给他看收据。金先生只好到法院来说理。

  铁西区法院认为,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金先生提供供暖公司的证明,证明采暖费因为单位系破产企业已经核销,故可认定张先生没有将此款交纳采暖费,被其占有,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遂作出上述判决。

Powered By Google
不支持Flash
·《对话城市》直播中国 ·新浪特许频道免责公告 ·诚招合作伙伴 ·企业邮箱畅通无阻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