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修路不合理被判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3日01:38 京华时报

  本报讯 (记者裴晓兰)顺义区杨镇村民王女士在村里湿滑的马路上行走时被摔成多处骨折,伤好后她将修路的村委会告上法院。近日,顺义法院判决村委会应承担九成责任,须赔偿王女士3万余元损失。(更多精彩新闻 请访问京华网www.jinghua.cn)

  王女士说,2006年,村委会在整治街道时,将街面都铺上了水泥,但有一段路面却比较低,经常有积水。村民为方便通行,在积水处垫上了砖头。不过,因一直被水泡,砖头上长有苔藓,非常光滑。

  2006年8月,王女士骑车途经此路段时,她推着车踩着砖头向前走,结果不慎摔倒。王女士被送往医院后,诊断为多处骨折,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去年,王女士伤好后将村委会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共计3万余元。

  开庭时,村委会辩称,摔伤王女士的水泥街道路面平坦,并不存在安全隐患。即使不好走,王女士也应当预见可能存在的危险,但她轻信自己可以避免,主观上疏忽大意导致摔伤,过错在她自己,村委会不同意赔偿。

  法院受理后,承办法官到现场进行了勘验。发现王女士摔倒处的部分路面仍有积水和淤泥。经向村民及证人询问,在王女士摔伤的路段,也曾有其他村民摔倒。

  法院认为,村委会为村民整修街道是受村民欢迎的举措。但导致王女士摔伤的路段设计不合理,长年积水,导致几个村民都因湿滑摔倒。对此,村委会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也未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路面行走安全,村委会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村委会承担九成责任,赔偿王女士3.1万元。(更多精彩新闻 请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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