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刑法应增设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罪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3日02:18 燕赵都市报

  本报特派记者吴艳霞

  “在目前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偏高的严峻形势下,建议修改刑法部分条款,加大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以下简称‘两非’)的打击力度。”全国人大代表、邯郸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贾春梅日前提交议案,要求修改刑法条款,打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行为。

  贾春梅代表说,1997年《刑法》中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条规定存在两个缺陷:一是主体限定为“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而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同罪却不能同罚;二是没有对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行为进行直接规定。

  贾春梅提出,上述条款可修改为:“违反国家规定,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另外,贾春梅代表建议在《刑法》中增加“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罪”的罪名。对以营利为目的,为十人以上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导致三人以上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后果的;非法所得数额较大的;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而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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