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欠两万元未还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3日10:13 大众网-齐鲁晚报

  □记 者 王秀华

  □通讯员 马丰良

  本报金乡3月12日讯 近日,金乡法院审结了一起担保借款合同纠纷案,杨某因未能如期偿还借款,被信用社告上法庭,法院一审判决杨某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及相应利息,四名担保人负连带清偿责任。

  金乡县杨某由孙某等四人联合担保,于2006年1月从某农村信用社借款2万元,并签订了最高额联合保证借款合同。双方约定,信用社为杨某提供借款2万元,月利率4.65‰,逾期还款上浮100%。借款期限自2006年1月22日至2006年11月10日。在还款期限内,杨某仅支付了2006年8月21日之前的利息,下欠本金2万元及2006年8月21日之后的利息未付。2007年6月,信用社将杨某及担保人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杨某偿还借款2万元及利息,由孙某等四名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及四名担保人与信用社签订的联合保证借款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视为有效合同,双方应严格履行。杨某欠信用社借款本金2万元及2006年8月21日之后的利息,事实清楚,应该偿还。孙某等四名担保人对上述债务应负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据此,法院做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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