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同一停车场丢车 一车不赔一车获赔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3日16:24 金羊网-羊城晚报

  原来,关键证物就是那张《车辆停车卡》

  本报讯 记者郑思琪,通讯员王创辉、王少波报道:两辆车停放在同一家酒店的停车场。丢失前,它们享受同样的待遇———免费停车、出入凭卡;丢失后,它们却被区别对待。一辆车,酒店分文不赔;另一辆车,酒店赔偿一半车款。

  昨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这两宗丢车索赔案为典型,提醒消费者应如何正确停车,丢车后应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

  免费停车场 也发停车卡

  第一辆车丢失于2004年5月16日上午。当日凌晨,上海某银行广州分行的员工住进了长安镇某酒店,并将车牌号为粤AXXXXX的小客车停放在酒店的免费停车场。车子进场时,停车场的保全人员将一张《车辆停车卡》交给了该员工。当天上午十点半左右,这名银行员工到停车场取车时,发现客车不翼而飞。员工随即向长安派出所报案。

  同年10月17日晚9时20分,司机陈某全驾驶公司的车辆到同一家酒店消费。他也将车子停在了酒店的免费停车场,并领到停车场提供的停车卡。当晚12点左右,陈某全离开酒店取车时,发现车辆不见了。他随即向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报案。

  由于这两辆车都买了保险,接受参保的保险公司分别支付赔偿金后,转而起诉提供免费停车场的酒店,要求酒店承担赔偿责任。

  酒店停车卡 是关键证物

  两宗案件都分别经历了东莞市人民法院的一审和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经过两级审理,东莞中院最终判决长安某酒店无需向第一宗案件的索赔者承担责任,但要对第二宗案件的索赔者提供约为车款半价的赔偿。

  同样是丢车,赔与不赔的区别究竟在哪?原来,这张由酒店停车场发放的《车辆停车卡》是关键证物。

  在第一宗案件中,银行员工收到停车卡后,就将卡丢在车里。车子被盗后,根据停车场的登记显示,盗车者将车子开动时,归还了停车卡。法院对此认为,停车场不可能核实每一个停车人的身份证。在此前提下,停车卡成为重要凭证。由于盗车者能够提供停车卡,而且停车场做到了“进出凭卡”,应该说已尽到保管义务。因此,此案中的酒店没有责任。

  至于第二宗案件,由于车主陈某全事后也找不到停车卡,因此法院认为车主存在过错。但与第一宗案件不同,此宗盗窃案发生后,停车场只有被盗车辆进入的记录,却无放行该车的记录。据此,法院认为停车场在此宗案件中,存在管理上的失误,没能最大限度地尽到保管义务。因此,酒店应当按比例承担责任。

  停车场丢车 要保全证据

  据东莞法院统计,近年来,停放在消费场所停车场的车子丢失而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市中级人民法院分析案情认为,免费停车场提供的保管措施越到位,其所承担的责任就越小,甚至可以免责。

  同样的,停车的消费者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比如,消费者应该妥善保存停车卡,否则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且,消费者在丢车事件发生后应及时报警和保全相应证据,以证明其车辆确实停在停车场,与停车场存在保管关系。

  (编辑:子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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