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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网通人为限制了对方数据交换的速度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3日19:06 21世纪经济报道
根据公开信息,目前,国内互联网运营商主要是中国电信、中国网通、中国联通和中国铁通以及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网络。在骨干网的分配上,中国电信和中国网通占有90%以上,被业内称为“互联网隐形垄断”;中国联通和中国铁通虽拥有少量的骨干网资源,但份额极低。 按照2002年电信重组的方案,中国电信和中国网通以长江为界,长江以北的十个省市的电信市场,由中国网通经营;而长江以南省市和西北地区的省份市场则由中国电信经营。而在互联网骨干网的运营方面,同样依照该规定拆分为南北两个网。在六大运营商确定之后,中国电信和中国网通成为互联网骨干网的一级传输服务提供商,包括中国联通、中国铁通、中国卫通等运营商则成为二级服务商。 按照2006年《互联网交换中心网间结算办法(信部电[2006]648号)》规定,四大运营商在北京、上海、广州设有三大机房,网间结算模式是,中国电信和中国网通互不收费,但铁通和联通需向电信和网通交纳网间结算费。 2008年1月,信息产业部调整了互联网交换中心网间结算办法。按照新的结算办法,中国铁通、中国联通等二级传输服务商,向中国电信和中国网通进行网络间数据流量的费用结算降低最高达60%。但是,这一调整只是针对二级传输服务商向一级服务商结算的费用问题,并没有解决两大互联网传输服务一级服务商之间的利益关系问题。 在那次电信重组完成之后,各电信运营商之间在电信方面的互联互通就一直摩擦不断,不过,在有关部门的协调下,电信互联互通的问题基本解决。 但是,互联网的互联互通问题,却没有得到解决。“调查的现状明确看到,南北两地互相传输的网络速度明显变慢。”冯军说,“在我们的调查过程中发现,这一问题事实上完全可以在技术上进行解决,但是为什么没有解决呢?” “归根到底,是两大运营商之间经济利益的博弈。”黄澄清说,南北地域市场客户的竞争,让两大电信运营商在互联网互联互通问题上各自采取了保守的态度。在2007年,两大集团还曾签订一份互不进入协议,规定中国电信在北方,中国网通在南方将减少投资并停止业务开展。 目前两大电信运营商的竞争态势是,两大运营商在各自市场上的竞争极为激烈,摩擦不断。而双方竞争的直接结果就是,“在互联网互联互通问题上,电信网通人为地限制了对方数据交换的速度。” 立法是根本 “受害的是广大用户。”冯军说,“为此我们呼吁国家重视互联网互联互通障碍所带来的社会危害,加强立法和监督,使两大利益集团以服务人民利益为重,减少国家和企业资源的浪费。” 该提案认为,虽然信息产业部出台了一系列针对电信运营商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但是这些法规甚至《电信法》草案中所针对的互联互通问题主要还是针对传统电话通信领域的,对互联网领域的数据通信业务并非能起到实际效果,毕竟互联网的互联互通与电话网络的互联互通完全不是一回事。 提案建议,国家应尽快出台《互联网互联互通法》,或在酝酿中的《电信法》中加入互联互通部分;同时,通过国家法律明确互联网互联互通的基本原则,包括对网间直接互联的鼓励原则、设备共享原则、对设备功能变更的限制原则,特别是网间结算标准的制定原则;要在考虑到主导运营商的成本的基础上,考虑到对新兴运营商的扶持,是互联互通建立在可持续发展的市场经济体系上。 “除了立法,国家法律还应该加重对违反互联网互联互通原则或规范的责任主体的行政处罚力度,要实行法人与自然人两罚制度。”冯军说,只有两罚制度,才能够完全避免人为造成的互联互通障碍。 提案还建议,应通过国家法律设置一个互联网互联互通规范的制定机构——互联网互联互通工作委员会,并有一个中立的第三方组织如中国互联网协会牵头,由政府授权并指导,各运营商、行业龙头企业、用户和电信研究机构的代表,负责根据技术的更新、应用的发展、市场的变化每两年修订一次现行的互联网互联互通规范标准和网间结算标准。同时,该机构还应设立一个举报中心。 “如果有这么一个机构,能够协调各方利益,在法律的保障之下,完全能够解决现存的互联网互联互通障碍问题。”黄澄清说,困难很多,更需要多方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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