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总副主席: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条件放宽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5日04:25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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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魏铭言) 针对目前劳资双方因《劳动合同法》中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规定而存在的矛盾,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张鸣起强调,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终身雇佣制,而是双方约定没有确定终止时间的合同。

  解除合同增加两种情况

  他进一步解释说,按照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者违法、因伤病不能适应工作,竞争性裁员,以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等三种情况下,可以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样被解除。

  “除了以上三个条件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外”,张鸣起介绍,《劳动合同法》关于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其实比《劳动法》放宽了,在解除上又增加了两条规定,避免造成用工制度僵化。

  两条新增规定时: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情况下进行裁员;企业在订立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时进行裁员。

  企业不应以劝辞规避法律

  张鸣起评价说,《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主要是针对我们现在存在的劳动合同短期化比较突出,一些劳动合同一年一签,甚至是一年几签的情况作出的,目的是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较长时间的劳动合同,这样做有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也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因此,企业没有必要担心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会带来用工机制的僵化,或影响用工机制的灵活性,更不应当采取一些劝辞职工等这样的行为来规避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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