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规定每月20日为市长接待日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6日01:17 生活新报

  从本月20日起,每月的20日将被固定成为“市长接待日”,记者从昆明市政府了解到,为了进一步拓宽社情民意的表达渠道,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根据《信访条例》,经研究,昆明市将实行“市长接待日”制度,具体的接待时间为每月20日(从2008年3月起),接待地点在昆明市体育馆。

  今后,广大市民可以与市长“面对面”交流,但需要注意的是,“市长接待日”受理信访事项的范围主要是属于昆明市政府管辖,并且符合《信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信访事项。

  第十四条规定详细为: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本报记者 李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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