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家机关领导人员产生过程详解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6日09:38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3月16日电 选举任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是中国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和免除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和其他重要工作人员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体现,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制度保证,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特点之一。

  《人民日报》16日刊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主任陈斯喜的文章,详细介绍了中国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产生过程。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由人民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所组成的,是人民的代表机关,各级人大常委会是本级人大的常设机关,由人大及其常委会掌握对国家机关主要领导人员的选举任免权,充分体现了国家政权的人民性,表明各国家机关所行使的权力都是人民授权的,因此,必须为人民谋利益,向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全国人大有权选举和罢免的范围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即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国家主席、副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法院院长和最高检察院检察长;全国人大有权决定任命和罢免的范围是: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人民银行行长,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织人员(即副主席和委员)。

  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任免的范围是:国务院各部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人民银行行长,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即副主席和委员),最高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最高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批准任命和免职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检察长,驻外全权代表,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选举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程序,包括推荐候选人、讨论确定正式候选人、投票选举等几个步骤。

  根据有关规定,全国人大进行选举时,由主席团提名推荐候选人,代表不进行联名推荐候选人。实践中,主席团都是根据中共中央的建议提出候选人名单的。这是因为,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是国家的领导力量。坚持党的领导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即党要培养、选拔并向国家机关推荐重要干部,从而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够通过这些干部得到贯彻实施。

  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地方人大进行选举时,候选人的提出有两种方式:一是主席团提名。这是1979年地方组织法新增加规定的内容。二是代表联名提名。

  主席团和代表联名提出的候选人,由主席团汇总后印发全体代表进行讨论、酝酿,根据讨论、酝酿情况确定正式候选人。

  不论是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还是代表联名提名的候选人,都是初步候选人,不能直接成为正式候选人。为了使代表对候选人有较充分的了解,避免投票的盲目性,保证选举的民主性,初步候选人名单必须提交全体代表进行讨论、酝酿。代表的讨论、酝酿,通常采取代表小组会议或者代表全体会议的形式。代表讨论、酝酿候选人时,如果要求提名人进一步介绍候选人的情况,提名人应当如实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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