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慈善不仅仅是捐款捐物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6日10:17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3月16日电 (记者岳德亮)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副院长王梅珍建议,加快慈善立法,发展慈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好善乐施的传统美德,引导先富起来的人们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共同改善困难群体的生存状况、缩小贫富差距、缓解社会矛盾,提升社会凝聚力。

  慈善事业被经济学家称作“社会的第三次分配”。王梅珍代表说,大力发展、全面推进我国的慈善事业是一个必须的方向。对于当前涌动的慈善冲动,必须从法律上给予保护、支持,同时也要进行必要的规制,否则很可能产生矛盾和负面影响,进而对人们热心慈善事业的积极性造成打击。

  王梅珍代表建议,慈善立法应当确立扶贫济困的基本原则;明确自愿无偿,即慈善捐赠应当自愿无偿,不得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由捐赠人自主实施捐赠行为;强调公开公正,即慈善捐赠程序、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要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公布捐赠款物要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强调政府推动,即制定慈善政策法规,制定慈善优惠政策,依法监督管理、规范募捐行为,规范使用捐赠款物,维护慈善组织和捐赠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应重新界定慈善行为。慈善活动不仅仅是款物的捐赠,还包括人民群众自愿参加、奉献爱心的一些慈善行为,包括人民群众的义工行为、社区中的志愿者行为,以及按照自己的能力来为他人、为社会、为困难群体进行扶助的行为。

  王梅珍代表还表示,只要是纳税人通过民政部门认可的慈善团体进行捐赠,建议允许在缴纳企业和个人所得税时进行税前扣除。但申请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盈利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必须具备致力于服务全社会大众,并不以盈利为目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公益法人所有;终止或解散时,剩余财产不能归属任何个人或盈利组织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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