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称不捕不诉的失足未成年人不应被推向社会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6日20:43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3月16日电 (记者岳德亮、李亚彪) 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云龙建议,不捕、不诉的失足未成年学生,不应被推向社会,应当允许其继续学业。

  我国现在实行的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要求司法机关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和犯罪分子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互补,宽严有度。陈云龙代表认为,这一政策对于有效地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最大限度减少、遏制和预防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与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不相适应的问题。陈云龙代表说,受以往长期的“严打”政策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但侧重严惩”思想的影响,办案人员头脑中构罪即捕、构罪即诉、从严打击的观念根深蒂固。刑事诉讼法对轻微犯罪不捕、不起诉的适用条件,规定得非常原则,导致司法实践缺乏明确的操作标准。

  而且,某些考核指标不合理。例如关于失足未成年学生的帮教工作,需要社区、学校、社会团体及其主管部门的共同努力,但是在实践中,由于受到某些考核“一票否决”的影响,一些学校对受到公安机关治安处罚以上处理的学生,一律开除,这导致许多被不捕、不诉的失足未成年学生被推向社会,无人帮教。

  陈云龙代表建议,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明确轻微犯罪不捕不诉的具体适用标准。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相关社会帮教组织体系,切实发挥作用,对于失足未成年人学生,只要未被羁押,应当允许其继续学业,由学校为主对被不捕、不诉的失足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挽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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