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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购经适房契税减半 租房收入减税10%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7日11:21 BTV《直播北京》
文稿作者:杨洋 写稿日期:2008-03-14 【导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征收契税减半;廉租住房 经营管理单位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对个人住房租赁的收入所得减征10%的个人所得税。至此,有关廉租房、 经济适用房和住房租赁的税收优惠政策终于敲定。 【字幕】开发可免征土地使用税 【正文】根据新发布的通知,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 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相 关材料,可按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 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印花税。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 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字幕】个人购经适房契税减半 【正文】通知对个人的优惠政策包括,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按规定取得的廉租住房 货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捐赠额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 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字幕】个人出租收入减税10% 【正文】在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方面,通知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收入减征10%的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租、承 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 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征4%的 房产税。 通知规定,与住房租赁相关的新的优惠政策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据了解,目前,北京市地税部门正在制定 执行的相关细则。 北京台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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