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煤矿安全监管条例有待完善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8日08:14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3月17日讯 记者王晓雁“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对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权限没能在《煤矿安全监管条例》中明确,政府主体责任未能很好地体现出来。”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委书记汤世保代表建议,国务院应尽快修改《煤矿安全监管条例》的相关条款,以有效强化地方政府的煤矿安全监管责任。

  2007年,我国出台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再加上2000年出台的《煤矿安全监察条例》,都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人民政府对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权限作出了规定,但设区的市一级人民政府对上述事故负有怎样的责任,两部条例中均未明确。

  汤世保代表表示,从安全生产属地管理的原则要求看,各级地方政府对辖区内的安全生产负有主体责任,但从煤矿的事故调查处理的权限来看,对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的处理权限并没有很好地进行明确,这就使得管理上出现了漏洞,造成权责不统一,影响了地方政府对煤矿安全管理的积极性。

  鉴于上述理由,汤世保代表建议,国务院应尽快修改《煤矿安全监管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进一步明确对设区的市级政府的煤矿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权限,对一般和较大类型的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由设区的市一级人民政府组织进行,最后将调查处理结果报上级政府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这样才能更好地加大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力度,对事故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才能更好地落实到位,从而强化了地方政府的煤矿安全监管责任,更好地防止事故背后腐败的出现,更加有效地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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