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坚代表:税收征收管理法有盲点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8日08:14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3月17日讯 记者王晓雁“1992年颁布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已经难以应对税收征管实践中日益显现出的难点和盲点。”重庆市国资委主任崔坚代表此次提交了一份建议,呼吁从若干方面对税收征收管理法进行修改、完善。

  崔坚代表认为,一方面,对税收征管实践中显现出的难点甚至盲点问题,该法没有纳入或规定不明确;另一方面,未确立完整的纳税人权利体系,难以对纳税人的合法权利形成有效的保护,影响了税收遵从度的进一步提高,不利于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的形成。因此,有必要对该法进行修改。

  “首先要确立完整的纳税人权利体系。”崔坚代表认为,尽管该法确立了纳税人的基本权利,然而,在税收征管制度的设计上依然是以税务机关为主导,以税务机关的职权设置和纳税人的义务承担为基本主线,对纳税人享有的权利规定有限。修订后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应建立起真正意义上平等的税收法律关系,对纳税人的合法权利形成有效保护,以利于和谐税收征管秩序的建立。

  “二要填补信息化条件下税收征管方面的法律空白。”崔坚认为,有必要增加信息化条件下税收征管的方式与程序,以及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重要内容,填补信息化条件下税收征管方面的法律空白。

  “由于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等主要税种法都作了修订,因此,税收征收管理法在相应的程序设计和法律责任上,都要作相应的调整和补充,如对高收入者不申报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制定相应的处罚规定,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中的重大修改内容增加相应的程序性条款规定等。”

  “还有许多的法律空白也等着填补。”崔坚举例,像对偷税情节轻微或有立功表现的情形,该法目前尚缺乏可以减轻或免于处罚的明确规定;对利用破产、改制等手段逃税的纳税人,也缺乏相应的追缴及处罚规定。此外,在完善法律责任制度、严密界定“偷税”内涵,完善税收管理的程序制度设计,增加税收管辖权的规定,健全行政协助制度等方面,都需要税收征收管理法进行修改完善,以适应基层税收实际工作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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