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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类证券犯罪将明确起刑点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8日13:38 法制周报
专家称不可对《补充规定》抱过高期望 来源:《法制周报》——e法网 ⊙《法制周报》见习记者邓益辉 本期焦点 黄明儒: 1.作为行政机关的公安部,如果它享有法律解释权,难保证其执法的公正性。 2.最高检和公安部准备推出的《补充规定》即使出台,也不能作为所解释的几类经济犯罪的统一司法解释予以适用 。 近日,“两会”传出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正在考虑推出《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 《补充规定》),对五类证券犯罪的追诉标准予以明确。这五类证券犯罪涵盖了证券市场最主要和最严重的犯罪行为。 消息透露后,舆论认为,《补充规定》是一个以量化的刑事制裁手段为内容而规范上市公司行为、规范证券市场各方 当事人行为的重要法律文件,使司法部门在处理证券违法犯罪行为时有了量化的依据,有利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在舆论普遍叫好的情形下,湘潭大学法学院博导、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黄明儒教授却表达了不同的声音。 1.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 起刑点:上市公司致股东损失累计超50万 《补充规定》将对《刑法修正案(六)》第161条作出相应修改。修订后的刑法第161条规定:将因违规披露、 不披露重要信息造成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的,作为追诉的数额起点。虚增或者虚减 资产达到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30%以上的;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30%以上的,也被列入追诉情形。 2.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 起刑点:大股东致上市公司损失150万 大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造成公司“失血”,侵害投资者权益,是资本市场长期存在的棘手问题。对此,《刑 法修正案(六)》新设了“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证券法》将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变化规定为重大事件,由于背 信行为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数额达到法定最低股本总额的5%,即150万元,也会对公司的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3.内幕交易、泻露内幕信息案 起刑点:知情人员成交额累计50万以上 《补充规定》将增加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4种追诉情形。其中“利用内幕信息买入或者卖出证券,或者泄露 内幕信息使他人买入或者卖出证券,成交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这一条最引人关注。其他3种情形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 期货合约交易的保证金数额定为30万元,获利或者避免损失15万元作为追诉标准,保留了对多次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 信息进行追诉的情形。 4.操纵证劵、期货市场案 起刑点:控制流通股且占20日交易量30%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违法犯罪现象,在目前的证券、期货市场中时有发生。《补充规定》认为以下两种情况属于“情 节严重”。 一、以持股优势、资金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市场的,将“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数量达到 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30%以上,且在该证券连续20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股份数累计达到该证券同期总成交 量30%以上的”情形,规定为追诉标准。 二、针对操纵期货市场的持仓优势、资金优势所作的,将持仓比例规定为超过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限定的持仓量的5 0%。 5.背信运用受托财产案 起刑点:金融机构擅用客户资金累计30万 新标准将擅自运用资金或者财产数额累计30万作为追诉起点。(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 法律专家解释说,由于目前我国的证券市场以中小投资者为主,据统计2006年底持股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账户占开户账户 总数的80%以下,所以证券公司通过分账户挪用客户资产的数额不会太高。 此外,虽然擅自运用资金或者财产数额累计没有达到30万元,但多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财产,或者擅自运用多 个客户资金或者财产,新标准也认为属于情节严重,为应当追诉的情形。 不可对《补充规定》 出台期望过高 湘潭大学法学院博导、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黄明儒认为,在目前的司法体制与现状下,《补充规定》就某些 立法规定成立犯罪的条件还不十分明确的情形,制定了一个具体的适用标准,统一司法,使刑法具有可操作性,这一点具有重 要的意义。但我们不能对即将由最高检与公安部联合制定的《补充规定》的出台抱有过高的期望。 从客观上讲,刑法规范往往会因成文法普遍具有的局限性与抽象性,而面临一定程度的抽象性与模糊性。而要使抽象 的刑法规范适用于具体实际,法律解释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就尤显重要。 最高检行使法律解释权,是我国司法解释体制中颇具中国特色的一种现象。这次《补充标准》如果出台,其制定主体 是最高检与公安部,但作为行政机关的公安部,行使的是行政权,如果它享有法律解释权,则可能会从对自己有利的角度去解 释法律和行使权力,而很难保证其执法的公正性。 因此,最高检和公安部准备推出的《补充规定》即使出台,也不能作为所解释的几类经济犯罪的统一司法解释予以适 用,一是缺乏法律上的根据,二是容易与最高人民法院可能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产生冲突,而导致适用上的不知所措。 (本报博客地址:blog.sina.com.cn/fazhizhoub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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