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辽源涉黑团伙案主犯被判13年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8日16:25 新华网

  新华网长春3月18日电 (记者 周立权) 吉林省辽源市李明峰涉黑团伙案一审17日在长春市宣判,9名案犯分别被判刑,其中主犯李明峰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

  李明峰曾因犯盗窃罪、流氓罪、寻衅滋事等罪名多次被判刑或劳动教养,2001年10月刑满释放。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自2003年以来,李明峰纠集辽源市弘信典当行经理屈丰华等人,成立以其非法成立的企业为依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并采取非法手段在辽源市东丰县横道河镇无证开采铁矿石,同时该团伙成员有组织地进行多种违法犯罪活动,其中仅屈丰华一人偷税就达数百万元。

  2003年3月19日晚上,李明峰、屈丰华、杨晓峰、王金良相约来到梅河口市一家歌厅。在唱歌时,屈丰华、杨晓峰和王金良来到另一间包房休息,这时女子孙某到这间包房找水喝,屈丰华把孙某按倒在沙发上就要施暴,孙某极力反抗,王金良则上前帮忙,最终三人先后强暴了孙某。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李明峰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5万元罚金;屈丰华因犯强奸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16年,并处罚金600万;杨晓峰和王金良均因犯有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其余5人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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