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药品集中招标受贿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9日07:34 深圳特区报

  【本报讯】(记者 马培贵)记者昨日从盐田区人民法院获悉,由该院一审的原深圳市人民医院药学部副主任药师李盾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最近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李盾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受贿款人民币29.92万元及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150万元。该案系深圳市公布的2007年度十大权钱交易案件之一。

  2002年8月,深圳市卫生局决定成立深圳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药管会)。李盾于2002年8月至2005年8月,被市人民医院委派到药管会办公室工作,负责承办招标工作的规则制定、药品招标的目录编制、与医院及招标代理公司的沟通、第三期药品集中招标评标专家的抽选通知以及参与评标等工作。其间,李盾利用职务便利,在药品招标过程中为有关药商谋取利益,个人收受及伙同王某(另案处理)共同收受有关药商贿赂款合计人民币409200元。其中,李盾实际所得贿赂款为人民币299200元。另外,李盾还有150万元的巨额财产无法说明合法来源。

  在盐田区人民法院一审过程中,李盾全部翻供、拒不认罪。法院先后三次开庭,认真调查、核实案件证据,严格依照在案证据确认案件事实。法院认为,李盾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药管会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李盾的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且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遂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李盾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受贿款人民币29.92万元及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150万元。

  一审宣判后,李盾不服,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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