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父六告子女求撤分家协议(3)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20日13:32 金羊网-羊城晚报

  六打官司 反目酿仇恨

  从“鬼门关”回来后,梁新发想到子女的无情,深感痛苦。他说,签分家协议完全是权宜之计,他盘算着等拿到钱后就到法院起诉子女,要求法院判决分家协议无效。

  据梁新发讲述,2004年底,他在香港查出患有鼻咽癌,加上旧有的糖尿病,病情不断加重,急需钱看病。而且他的妻子在生病期间,没有经过他的同意,私下将他委托她管理的所有财产包括养老金在内,全部交由女儿梁燕群管理,致使他生病时无法及时拿到钱看病。

  梁新发称,他每次向四子女提出要回养老金看病时,子女们总是要他先在分家协议上签字。为了能取出钱及时看病,迫于无奈,他只得在协议书上签了字。

  从2005年起,他先后和四个子女围绕分家协议上的房产打了六场官司,要求法院判决分家协议无效,但每次都是以梁新发的败诉收场。败诉的原因就在于他在分家协议签字时被胁迫的证据不足。

  纠缠不休、没完没了的官司将梁新发与子女们的关系搞得水火不容,父子情、父女情也被打得七零八落,荡然无存。他们现在已经完全成为了仇人。四子女对外宣称,已经没有梁新发这个父亲,他们见面的机会只有在法庭上,即使在路上遇见,也是招呼不打,形同陌路人。

  而梁新发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频频说自己已经断子绝孙,以此表示对子女们骗取家产的愤怒。他说,现在他和子女们已经没有任何走动,自己的孙子连面都见不到。连续两年的农历大年三十,他都是一人孤苦伶仃地吃年饭。2007年的时候,他因为身体太差,找了一个老伴,此举又遭到子女们的强烈反对。

  梁新发说,分家协议上的绝大部分财产均为他的个人财产。四子女均是成年人且均有劳动能力,他作为他们的父亲,对他们已无抚养义务。而在他年老的时候,四子女一点都没有尽到赡养的责任。依据分家协议,四子女却可无偿取得这些财产又不需要承担任何义务。这对他来说,是显失公平的。

  绝不放弃 誓言讨公道

  梁新发说,分家协议上的财产,是他一辈子吃尽千辛万苦,经过千难万险,千方百计艰苦创业,一点一滴用汗水甚至鲜血换来的。而四子女整日不思进取,做学生时不念书,成年后不思工作、不思创业,不念财富来之不易,整天吃喝玩乐。他们挖空心思、不择手段从父母处骗取现金和财物,其目的就是想靠收房租过上颓废和糜烂的生活。

  梁新发说,作为父亲,当然知道自己“百年”以后,所积累的财产包括涉案协议书上所列的全部财产依法都由他们继承。他之所以诉诸法院坚决要求撤销分家协议,并非是计较财产的得失,真正目的是想通过人民法院的判决,来告诉子女们,通过不法手段取得的财产是无效的和可耻的。父辈积累的财产,应当是下一辈创业的基础,而不是颓废和糜烂的工具。遗产不能成了遗祸。

  梁新发的代理律师袁律师认为,本案是一宗传统的民事案件,法律与道德、法律与人情复杂地交织在一起。此案的证据绝大部分以人证的形式存在,而非物证———分家协议书上的签字。

  袁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就本案而言,查明事实的真相,光靠梁新发本人举证是远远不够的。梁新发所在的社区以及他的亲戚朋友,最了解他在分家协议上签字的原因,最了解他的真实意思,也最了解四子女的品行和平时的作为。这些事实,梁新发本人是无法通过自己的举证来加以证明的。

  法院的六次判决令梁新发非常失望。他认为,判决必会助长深圳大量像他四个子女这样的一代人,整天不思创业,靠骗取父辈所积累的财产过日子。

  梁新发表示,尽管官司一输再输,但他绝不会放弃,继续寻求用法律的途径为自己讨回公道。

  梁新发的子女们是怎么看待与父亲的官司纠纷呢?记者试图联系梁新发的大儿子梁红东及三女儿梁燕群,但梁新发提供的手机号码已经作废。梁新发说,他已经有三四年时间没有和他们联系了。

  3月17日,记者终于拨通梁红东的住宅电话,电话中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女士说:“梁红东不在家,也无法提供其联系方式”。对于梁红东与父亲梁新发之间的事情,该位女士表示“不知道。”当记者提出约梁红东采访时,梁燕群说“没办法答复,只能代为转告”。之后的两天,记者多次拨打该电话,该女士均表示“他不在,有事可以留言。”截至发稿时止,记者通过多种途径,仍未能与梁新发的子女们取得联系。

  梁新发诉称

  笔笔财产均与子女无关

  梁新发认为,涉案的分家协议书所列的财产并非是家庭共同财产,而是梁新发的个人财产或与妻子黄玉兴的夫妻共同财产。而这些房屋的产权基本上和四子女无关。梁新发的详述如下:

  协议所列的第一项财产———樟輋村24号的7层半房产(即原15号)。该房产是1984年他依据有优待港澳同胞的政策,回到故乡,由国家划拨土地建造的。建筑面积为352.8平方米。1991年9月13日,深圳市房地产管理处为他办理的《房地产证》载明,他与其妻子黄玉兴各占二分之一的产权。当时四个子女中最大的才13岁,最小的才7岁。1999年,他又将该房地产翻建成7层半的楼房。因此此房产的所有权与子女们无关。

  协议所列的第二项财产———金祥都市花园金鑫苑9栋303-603、9栋103(复式楼,含203),9栋703(复式楼,含803),9栋701(复式楼,含801)。该房产是1995年,广州军区深圳兆祥实业公司征用他所有的位于草铺72、73、93、96号祖屋时补偿给他的。上述祖屋(该房已有近400年的历史),是他从父母处继承而来的,属于他的个人财产。他当时在香港工作繁忙,妻子黄玉兴又不识字,就委托大儿子梁红东代表他办理有关拆迁补偿手续。考虑到百年后,这些房产总是要给儿女的,为避免将来转户时要支付各种费用和可能支付的高额遗产税,他就决定先用各个子女的名义进行登记。由此可见,该项房产的所有权实际上与四子女毫无关系。

  协议所列的第三项财产———龙园山庄30栋301、305房产,是他于1999年出资购买的(其中有一小部分属于家庭在村集体组织的分红所得),分别登记在儿子梁红东、梁国华的名下,实际所有人仍然是梁新发。

  协议所列第四项财产———存于招商银行梁燕群名下的现金港币935684.17元,人民币605635.31元。该财产是他在香港工作时各服务单位发的养老金,共计300多万元港币,其中人民币是用一部分港币换来的。该款他委托妻子黄玉兴代为管理,梁燕群在管理该款期间,私自转出部分该款予以挥霍,现仅剩前述数额。

  梁新发说,由于这些财产中既有他的个人财产,又有他和妻子黄玉兴的共同财产。且妻子去世后,妻子财产又转变为遗产,错综复杂,再加上四子女的逼迫,他无暇细想,最终误将个人财产当成家庭共同财产和妻子的遗产予以分割。

  (编辑:日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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