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坠物寻凶未果 全体业主被判无责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20日14:40 金羊网-羊城晚报

  深圳南山好来居案一审只判物业公司赔偿三成

  本报深圳讯 2006年5月31日深圳南山区好来居高空抛物致一少年死亡,受害者父母寻凶未果将73家住户和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庭,其代理律师雷新平前天终于拿到了南山法院的一审判决结果:支持原告诉好来居的物业管理公司承担30%的责任赔偿要求,判该公司赔偿原告钟小雨(化名)父母22万多元。但法院一审驳回了钟小雨父母对好来居大厦73户业主的所有诉讼请求。

  雷新平告诉记者,法院的判决书表示:“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主张权利,必须举证证明明确的侵权人、损害后果、损害后果与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再由被告举证证明自己是否有过错,举证责任的确定不能因为原告无法举证而免除其举证责任。原告在不能举证证明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要求全体业主作为共同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亦有悖情理,法院不予支持。”他认为,这样的判决有失公允,既然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承担了部分责任,73户业主也应该承担部分责任。这起案件非同于一般的民事案件,判决将带来很大的社会影响。

  钟小雨的父亲表示,对于南山法院一审的判决结果,他接受不了。钟先生告诉记者,整个案子从立案到开庭一直到判决结果出来,经历了将近两年的时间。判决书落款的判决时间是1月,但是到现在才通知他们去拿。“上法院是我讨回公道的唯一办法了,我一定要上诉”。

  就深圳市锦峰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锦峰物业)被判承担30%的责任、赔偿原告22万多元的判决结果,记者联系了锦峰物业代理律师曾洛川律师。曾律师表示,由于代理方还没有正式收到法院的判决书,物业公司方面暂时不发表评论。作为代理律师个人的观点,他认为法院判物业公司承担30%的责任法律依据是不足的。物业公司在发生事件以后一直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且也不存在严重失职的情况,应该会考虑上诉。他表示,这个案件的判决有很大的社会意义,将促使法学界对高空抛物引起足够的重视,促成尽快立法。(余木子)

  (编辑:班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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