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虞城市容局售保护伞续:主要责任人被记过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21日07:36 大河网-大河报

  □记者李敬欣王倩实习生党子硕

  本报讯 昨日,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省优化办)向记者通报,虞城县市容管理局强行向商户销售遮阳伞、摊位车问题被查处,有关单位和人员受到责任追究。

  经查,2007年4月18日,虞城县市容管理局局长余某主持召开会议,决定在县城4个主要道路交叉口实施“靓丽摊点群工程”,对流动摊点实行统一车体容貌、统一经营时间、统一经营地点、统一配备垃圾容器、统一伞具的“五统一”管理。副局长范某、市容管理大队队长王某、执法中队队长杨某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分别委托当地三星广告公司、雅威喷绘装潢公司和商丘市吕记制伞门市部等单位负责制作摊位车和遮阳伞。

  根据市容管理局的要求,三星公司、雅威公司分别制作了印有“构建和谐虞城,共建美好家园”等字样的摊位车共17辆(两种规格),吕记制伞门市部制作了印有“全民共同参与治理城市环境虞城是我家管理靠大家”等字样的遮阳伞134把(两种规格)。摊位车、遮阳伞制作好后,王某、杨某等人分别以300元/辆、350元/辆,120元/把、130元/把的成本价格,把摊位车和遮阳伞强行销售给个体商户。截至2007年12月24日,虞城县市容管理局销售摊位车17辆、遮阳伞84把,共计15960元,其中摊位车5450元,遮阳伞10510元。由于商户买了遮阳伞才可以摆摊经营,所以有人称这些伞为“保护伞”。

  2007年12月,虞城县大同路贯通,为解决该路与人民路交叉口占道经营影响市容和交通的问题,市容管理局决定将在此经营的流动摊点迁往木兰市场内。由于迁入木兰市场后所购摊位车、遮阳伞将不再使用,部分商户不愿搬迁。

  依据《河南省关于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省优化办在有关单位配合下,对“虞城县市容管理局强行向商户销售遮阳伞、摊位车”的问题进行了查处。省监察厅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责令虞城县市容管理局将销售的摊位车、遮阳伞款额,无条件如数退还商户,对虞城县市容管理局领导班子进行集体诫勉谈话,责成该局在全局组织开展行政执法和作风纪律整顿。给予虞城县市容管理局局长余某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副局长范某行政记过处分,对市容管理大队队长王某、市容执法中队队长杨某进行诫勉谈话,责令副县长王某书面检查。

  省优化办在通报中指出,虞城县市容管理局决定实施“靓丽摊点群工程”,其出发点是好的,但由于决策严重脱离实际,组织实施方法简单,引起商户不满,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严重损害了区域经济发展环境和政府形象。省优化办要求全省各级各部门都要从中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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