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全文)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21日10:07 新华网

  新华社北京3月21日电

  (两会授权发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2008年3月8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 吴邦国

  各位代表:

  我受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向大会报告五年来的主要工作,并对下一步工作提出建议,请予审议。

  过去的五年,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取得重大进展的五年,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取得重大进展的五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依法履行职责,在前几届工作的基础上与时俱进,开创了人大工作新局面,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为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作出了重要贡献。

  一、关于立法工作

  立法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从一开始就明确提出任期内“以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目标、以提高立法质量为重点”的立法工作思路,并以此指导立法工作。五年来,共审议宪法修正案草案、法律草案、法律解释草案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草案106件,通过了其中的100件。到目前为止,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共229件,涵盖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法律部门;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近600件,地方性法规7000多件。以宪法为核心,以法律为主干,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在内的,由七个法律部门、三个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基本做到有法可依,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国家长治久安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一)相继完成一批重要立法项目。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坚持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是做好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的基本前提。我们按照党和国家的战略部署和重大决策,以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伟大实践作为立法基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把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现实生活迫切需要、立法条件比较成熟的立法项目作为立法重点,使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功经验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在加强经济领域立法的同时着力加强社会领域立法,在制定新法律的同时注重现行法律的修改完善,一批重要的立法项目相继完成。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审议通过宪法修正案,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把党的十六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重大方针政策载入宪法,并在宪法中明确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和继承权,这充分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成为我国宪政史上又一重要里程碑。制定反分裂国家法,把党和国家对台工作的大政方针和政策措施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充分体现我们以最大诚意、尽最大努力实现两岸和平统一的一贯主张,同时表明全中国人民为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把台湾从祖国分裂出去的共同意志和坚定决心,为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活动、促进祖国和平统一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立法原意,对基本法及其附件有关条款作出解释并通过相关决定,对保障基本法正确实施、推进香港民主健康发展、维护香港长期繁荣稳定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制定监督法,完善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的形式和程序,有力地推动了人大监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制定公务员法,贯彻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为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全面推进经济法制建设。依据宪法精神制定物权法,对涉及物权制度的共性问题作出规定。物权法以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为立法宗旨,进一步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法律制度。遵循优胜劣汰的市场法则,制定适用于所有企业法人的企业破产法,规范企业破产程序,确立了企业有序退出市场的法律制度。根据我国国情制定反垄断法,确立了与我国经济发展阶段相适应的预防和制止垄断、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的法律制度,有利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技术进步。为加强金融监管,维护金融秩序,制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反洗钱法,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等,完善了金融法律制度。按照税收制度改革目标,制定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规范了税前扣除标准和税收优惠政策。三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减轻了中低工薪收入者的纳税负担,加强了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作出废止农业税条例的决定,结束2000多年农民种田纳税的历史,向实行城乡统一税制迈出了重要一步。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具有重要意义。还制定了可再生能源法,修改了节约能源法,审议了循环经济法草案等资源环境方面的法律。

  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着力加强社会领域立法。健全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制度,事关劳动者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是社会领域立法的一个重点。2007年一年内,常委会先后通过了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审议了社会保险法草案。针对代表反映强烈的社会领域问题,全面修订义务教育法,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将实施素质教育写入法律,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目标确定下来。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一次在法律上明确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进一步强化家庭、学校、社会、政府的保护责任,突出未成年人受教育权。

  (二)妥善解决立法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立法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活动。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是做好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保证。我们在立法工作中始终坚持以宪法为依据,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从我国国情和实际出发,以改革创新精神,正确处理立法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

  物权法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规范民事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物权法的制定涉及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备受社会关注,从研究起草到颁布实施历时13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物权法的立法工作,采取积极慎重的态度,投入很大精力,做了大量工作,对原草案作了重大修改。经多次审议,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高票通过的物权法,体现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遵循了平等保护物权的原则,强化了国有资产保护,贯彻了现阶段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规范了现实生活中群众最为关注的问题。根据物权法立法宗旨,为保护国有资产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常委会还审议了国有资产法草案。

  监督法涉及我国政治制度和国家体制,从六届全国人大开始酝酿,到颁布实施历时20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对草案作了重大修改,调整了监督法的适用范围,重点规范了各级人大常委会最为关注、最希望规范的问题,正确处理了加强人大监督工作和坚持党的领导的关系,正确处理了加强人大监督工作和支持“一府两院”依法开展工作的关系,充分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在前两届工作基础上,我们重新起草了企业破产法草案,并就优先清偿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用等重大问题,在与国务院及有关方面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作出特别规定,切实维护了破产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针对社会普遍关注的防止外资以并购国内企业或者其他方式实行垄断经营的问题,反垄断法明确规定,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进行审查之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既有利于扩大对外开放,又有利于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针对行政许可法草案审议中分歧意见比较大的问题,常委会坚持合法与合理、效能与便民、权力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重视对被许可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明确行政许可的范围和设定权限,取消部门规章设定行政许可的权力,对省级人民政府规章设定行政许可作出限制。审议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既注意赋予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必要的权力,又注意对权力的行使加以规范和监督,以切实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秩序。

  (三)积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扩大公民对立法工作的有序参与,是做好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途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以改革创新精神,积极探索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有效形式。

  一是先后将物权法草案、劳动合同法草案、就业促进法草案和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全文向社会公布,广泛听取各方面尤其是基层群众的意见。二是举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历史上第一次立法听证会,就修改个人所得税法涉及的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问题,直接听取公众和有关方面意见。三是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印发有关中央和国家机关、地方和单位,召开各种形式座谈会征求意见,对法律草案中专业性强的问题,召开论证会,组织专家充分论证。四是物权法、企业所得税法等重要法律草案在大会审议前,组织代表提前审阅和讨论,充分听取代表意见,修改完善法律草案。五是认真执行审次制度,对于法律关系复杂、分歧意见较大的法律草案,采取积极慎重的态度,需要调研的深入调研,需要协商的耐心协商,需要论证的充分论证,反复审议修改完善,在各方面基本取得共识后再提请表决。监督法、行政许可法、劳动合同法、居民身份证法等法律草案都经过4次审议。物权法草案先后审议了8次,这在我国立法史上是空前的。

   二、关于监督工作

  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又一重要职权。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从一开始就确定了“围绕中心、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的监督工作思路,不断深化对人大监督工作的认识,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和方法,取得了党和人民满意的效果,也为监督法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实践基础。五年来,共听取和审议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41个专项工作报告,15个决算、审计和计划执行情况报告;由副委员长带队,就22件法律的实施情况组织了25次执法检查;受理群众来信47万多件次,接待来访21万批次。

  (一)进一步突出监督重点。人大监督工作涉及方方面面,要增强实效,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要使人大监督工作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紧紧相扣、与人民群众普遍呼声息息相应。为此,我们根据党的十六大以来的重大战略部署、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群众反映集中的问题,确定监督重点,选择经过努力可以解决的突出问题作为突破口,举一反三,以点带面,不断充实监督内容,使人大监督工作更有深度、更具实效。

  常委会在加强对预算、计划和宏观调控等经济工作监督的同时,主要对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开展监督:(1)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推动解决“三农”工作中的突出问题;(2)围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推动实现节能减排目标;(3)围绕建设创新型国家,推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4)围绕促进公正司法,推动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5)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动解决群众普遍关注的民生问题。

  常委会一直高度重视“三农”工作。针对粮食播种面积大量减少、违法占用耕地现象严重等问题,从2003年开始,连续三年把粮食安全和耕地保护作为推动“三农”工作的突破口,2006年以后,根据中央战略部署,又把监督“三农”工作的侧重点放在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上,五年来先后组织了4次执法检查,听取了4个专项工作报告。经各地区、各部门共同努力,我国粮食产量连续四年稳定增长,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从2003年的2622元增长到2007年的4140元,农村基础设施和农民生活条件不断改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正在扎实向前推进。

  资源环境问题始终是常委会监督工作的又一个重点,我们连续几年把推动实现节能减排目标作为监督资源环境工作的重点,着重加强对水、大气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以及节能工作的监督,督促有关方面切实重视资源环境问题,促进“十一五”规划纲要确定的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针对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贡献率偏低、对外技术依存度过高、科研投入不足等问题,我们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关键,推动有关方面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大会精神和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

  民族区域自治法、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的执法检查,是这两部法律颁布实施以来的第一次。民族区域自治法执法检查,把推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作为重点,督促有关方面抓紧制定和完善配套法规及政策,切实加大对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尤其是人口较少民族的扶持力度。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执法检查,把推动解决华侨农场30万职工的生产生活困难作为重点,提出分阶段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思路和建议,有力地促进了华侨农场的改革和发展。

  这里还要一提的是,2003年、2004年,面对突如其来的非典疫情和高致病性禽流感,常委会及时调整监督计划,专门安排听取和审议国务院专项工作报告,检查传染病防治法、动物防疫法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实施情况,推动有关方面建立和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

  (二)不断完善监督方式。常委会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既有工作层面的问题,也有法律层面的问题,还有一些是长期积累的问题。为了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我们有意识地把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与执法检查结合起来,把推动改进工作和修改完善法律结合起来,着力加强跟踪监督。对属于工作层面的问题,推动有关方面改进工作、解决问题;对属于法律层面的问题,及时修改有关法律,为相关工作提供法律保障;对代表普遍关注的重点难点问题,反复督查、一抓到底。监督方式的不断完善,使人大监督工作更有针对性、更具活力。

  针对近年来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上学难、上学贵等问题,2004年对义务教育法进行执法检查,明确提出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修改义务教育法等重要建议。根据常委会的建议,国务院及时研究起草了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2006年结合审议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听取和审议普及义务教育和实施素质教育的专项工作报告。2007年又对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开展执法检查,重点检查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落实情况,有力地促进了义务教育法的贯彻实施和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

  水污染防治工作是一项艰巨而长期的任务。针对水污染日益加剧的严峻形势,我们采取多种形式、连续不断地跟踪监督。2004年听取审议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2005年对水污染防治法和水法进行执法检查;2006年结合听取审议水环境形势和水污染防治的专项工作报告,再次检查水污染防治法的实施情况;2007年结合听取审议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又对淮河、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三)努力增强监督实效。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我们始终坚持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坚持依法按程序办事,坚持集体行使职权,在充分调查研究、掌握大量第一手材料的基础上,提出中肯的、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着力推动有关方面解决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着力促进有关方面建立解决问题的长效机制。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做了大量认真细致的工作。在各方面共同努力下,一些事关全局而又长期得不到解决的问题,通过人大监督工作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效果。

  推动解决拖欠出口退税问题。2003年,常委会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向国务院提出三条建议:一是确保不再发生新的拖欠,二是用中央财政超收收入尽快解决历史拖欠,三是改革出口退税机制。根据常委会的建议,国务院连续四年从超收收入中共拿出2422亿元用于解决出口退税历史欠账,及时作出改革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有力地推动了拖欠出口退税问题的解决。

  推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和职工工资问题。2003年,针对建筑法执法检查和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要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切实措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通过工会法、劳动法执法检查,明确提出在2007年底前基本解决职工工资和社保资金历史拖欠问题的建议。据统计,到2006年底,2003年以前累计拖欠的农民工工资337亿元已经全部偿付。到2007年底,全国多数省份基本解决职工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少数清欠任务重的老工业基地省份,也有望在2008年上半年偿还历史拖欠的职工工资。

  推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2005年,检查安全生产法实施情况,针对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严峻问题,明确提出用两年左右时间使重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有较大幅度下降、争取用三年时间解决非法小煤矿问题等建议。国务院高度重视这些意见,立即召开常务会议,就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专题研究和部署。到2007年底累计关闭非法小煤矿1.12万处,2007年煤矿重特大瓦斯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比2005年分别下降46.3%和65.4%。

  促进公正司法。针对代表和群众反映强烈的超期羁押问题,推动并支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公安部,集中开展了全面清理超期羁押专项工作,制定了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问题的具体规定,实行羁押期限告知、期限届满提示、超期投诉和责任追究等制度,历史遗留的超期羁押案件基本得到纠正。为了从制度和机制上促进公正司法,要求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从容易发生问题的岗位和环节入手,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完善内部监督机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常委会的意见,法院系统从立案、审判、执行和审判监督等重要环节及规范法官行为等重点方面,完善监督制度和措施;检察院系统强化经常性监督,开展专项检查和清理,加强检察队伍建设,取得了积极成效。同时,我们还督促和推动有关方面切实解决基层法院、检察院人员编制和经费保障等方面的实际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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