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用公积金收益购廉租房被指违法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21日20:55 新民网

  【新民网·独家报道】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3月19日公布的《2007年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运行分析报告》显示,上海已经计划动用公积金的增值收益20亿元收储廉租房房源,至2007年底已经签定了4288套、28.28万平方米的廉租用房收购协议,完成计划收购额的一半。而此举引起了物权法专家的关注。

  物权法专家称此举是“公权”侵犯“私权”

  21日,北京仁和律师事务所孟宪生律师在接受新民网采访时表示,“用住房公积金买廉租房有违《物权法》中物权所有人享有对物的权利,这包括了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住房公积金作为个人资金集合,运作后的收益应归全体缴交者所有。”

  新民网查阅了《物权法》,发现这正是《物权法》第九章第一一六条的规定,规定中称“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孟宪生指出:“住房公积金并不是国家的钱,无偿占用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廉租房建设是公权侵犯私权。建设廉租房等住房保障是国家的责任而不应让住房公积金缴交者去承担。”

  孟宪生还指出:“住房公积金首先应该在安全性基础上注重增值性,保本增值也是为了解决缴存者的买房建房等问题,如果固定下来盖成廉租房,实现不了资金的融通能力。如果廉租房收取的租金不能弥补自然贬损和保证增值利益也就失去了公积金的意义。”

  孟宪生建议,“如果地方财政需要筹备资金,可以向公积金管理中心借款,收回来的房租必须连本带息还给住房公积金,而非公积金管理中心直接操作。”

  上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告认为无可厚非

  事实上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也注意到了这一举措的敏感性,并在3月19日公布的《2007年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运行分析报告》中提到,“上海把历年的廉租房建设补充资金用于廉租房收储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也出现了一些争议。”

  上海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公告中对这种行为做出了如下解释:“把公积金部分增值收益用于廉租房建设也是这项制度向中低收入职工倾斜的一种安排,无可厚非。当然勿庸置疑用这笔资金收购、建设的廉租房产权必须属于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既是职工的住房保障资金,也是社会公共资金,依法依规运作和管理,使其能更好地在住房保障体系中发挥作用已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律师认为有违规使用资金之嫌

  但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的陈如波在接受新民网采访时表示:“上海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这种解释并不妥当,公积金缴交者和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保管关系,而非交易关系,住房公积金缴交者在缴存后就获得了规定的存款利息,且不再承担资金运作的风险。

  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管理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的支配应有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应该用于为住房缴交者服务,而此做法有违规使用资金之嫌,如果造成损失须由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并且上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偷换概念,住房公积金并不是社会公共资金,廉租房产权也不是属于住房公积金,这两者都属于所有住房公积金的缴交者。”

  上海公积金管理中心称仁者见仁

  21日下午新民网记者致电上海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工作人员表示不太清楚是否会继续使用这部分资金建廉租房,对于这种做法是否妥当,公积金中心有无权利支配增值收益,该工作人员称不能评判,建议记者去问专家怎么说。

  当记者表示已咨询过相关专家,专家称这种做法有违《物权法》时,该工作人员反问记者,“那你说这么部分收益应该怎么办呢?”

  该工作人员称对于公积金增值收益建设和收储廉租房,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新民网 姜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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