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限延长至9月30日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23日05:15 深圳商报

  【本报广州电】(深圳报业集团驻广州记者 古国真)记者昨日从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获悉,经粤港两地政府协商,非营运粤港小汽车试用深圳湾口岸的期限及申请转用深圳湾口岸的期限延长至2008年9月30日止。

  现通行沙头角、文锦渡、皇岗口岸的非营运粤港小汽车主要包括香港入出内地私家车、香港入出内地公务车、内地出港商务车、内地出港公务车等,这些车辆持有效的《粤港澳机动车辆往来及驾驶员驾车批准通知书》和《封闭道路通行许可证》可以在2008年9月30日以前免办手续继续试用深圳湾口岸入出境。

  其中香港入出内地私家车、内地出港商务车可在2008年9月30日以前决定是否申请转用深圳湾口岸。有关部门将按照先到先得的原则受理,转用该口岸的必须放弃现通行的口岸,一经批准,不再恢复原通行口岸。

Powered By Google
不支持Flash
·《对话城市》直播中国 ·新浪特许频道免责公告 ·诚招合作伙伴 ·企业邮箱畅通无阻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