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采访遭拒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23日10:34 法制日报
记者采访遭拒
广东东莞长安镇出现豪华办公大楼

  采访遭拒

  王晓芸第一次来到长安镇政府时,他讲明采访的意图是,接群众举报,长安镇超标建筑办公楼,违反了有关中央的政策和精神,希望采访有关领导,将办公楼规划方案、建设成本、审批程序等介绍清楚。

  宣传办工作人员以王晓芸事前没有发来采访提纲、领导很忙为由,让王晓芸等通知。一段时间后,王晓芸并没等到任何人的通知。期间,他向东莞市规划局等部门了解情况,但均未得到有关部门的正面配合。但他通过有关举报渠道获知,这座办公楼立项、审批的主体并不是长安镇政府,而是其属下的一家镇办公司。

  但这些是不是属实呢?不得已,他又打电话给黄晓丽,仍被告知,因为春节临近,领导们都没有时间。王晓芸将自己了解的情况向黄晓丽作了介绍。王晓芸回忆黄晓丽的说法是:“你所获知的情况不属实,如果你们刊登报道,要负法律责任。”

  执着的王晓芸并没有因此放弃采访。2008年1月6日,他依据《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提出行政申请,要求长安镇政府公开以下事项:1、东莞市长安镇政府行政大楼的立项审批、资金来源及土地使用等相关情况。2、东莞市长安镇1997年—2010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后期调整情况。

  2008年2月21日,这一天是正月十五元宵节,本报记者和王晓芸一起见到黄晓丽副主任。黄晓丽很客气地介绍了相关情况,并承诺将安排时间,由相关领导接受我们的采访。当天晚上,本报记者接到黄晓丽副主任的电话,称:“对不起,我们领导实在没有时间。另外,我们已经咨询了律师,对于王晓芸所提出的申请,我们可以不予答复。”

  王晓芸显然不认同这一观点。他说:“依据上述条例第四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政务公开权利人,依照本条例规定,享有要求政务公开、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长安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修建行政大楼的相关情况,属于应该公开的事项,东莞市长安镇政府作为政务公开义务人,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

  根据广东省的上述条例可以看出,只有四项内容可以不公开,即:国家秘密;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该条例第七条规定了二十三项应当公开的项目,其中包括:“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发展计划、重大决策、工作目标及实施情况”,“政府基金、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使用,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乡镇筹资筹劳情况”等。王晓芸认为,他的申请内容显然属于应当公开的范畴。

  峰回路转

  从长安镇的官方网站上可以看到,他们从很多方面做到了公开。比如2007年11月1日,在这家网站上,长安镇政府公布了《政府性投资大额基建项目公示表》。其中,大部分是一些公共及公益性项目,也包括该镇法庭、环保分局科普大楼建设的立项和结算等情况。仅上述两项的预算投资金额约为6500万元。但是并没有找到镇政府办公大楼的立项、占地、审批、资金来源等情况。

  而根据长安镇政府对其所属自然村村务公开的要求来看,其中包括了基建项目投资和招标的公开。既然可以要求村务如此公开,那么镇政府办公大楼的信息公开也应当是必然的。但关键是,该大楼是否属于政府性投资的基建项目。

  还是在这家网站上,政府工作报告长安镇镇长陈福坤,在2006年12月18日长安镇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及,2006年该镇高质量地建设了一大批重点工程,包括完成了镇行政办事中心的建设。而所谓“行政办事中心”,据介绍,即为上述办公大楼。

  再根据长安镇规划,为了完善长安镇的城市功能,重点是在新中心区主要建设镇行政中心、国土分局、财政分局、环保分局等政府办公大楼以及民营、外商办公大楼。截至目前,很多项目已经交付使用。

  显然,王晓芸要求长安镇政府公开政府办公楼的相关情况,并不在“不予公开”的范畴。

  始终不能揭开“长安镇办公楼是否豪华,豪华到什么程度”这个谜团的王晓芸,在2008年3月6日终于得到东莞市政府对其申请的回音:责令长安镇政府作出书面回答。而黄晓丽告诉本报记者,他们随后以书面形式答复了王晓芸。

  由于种种原因,王晓芸并没有收到这份答复。“不管他们答复的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第一步总算是迈出去了。”王晓芸说。

  其实,王晓芸与长安镇政府的反复交涉的事件,已经超出了这座楼是否豪华的范围。它可以提醒每一位记者,甚至是每一位公民,对于政府应该公开的项目,不是这个地方政府说了算,而是“只要合法,你说了算!”

  更加值得期待的是,2008年的5月1日,《中华人民政府公开条例》即将实施。这部法规很细化地规定了各级政府需要公开的项目,其中重点需要公开的项目包括:“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

  另外,该条例还规定了答复的时间: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果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王晓芸最后说,他将视长安镇的答复情况,作出下一步的打算。本报也将继续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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