厨师燃放爆竹炸伤10岁女孩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24日08:39 新京报

  本报讯 (记者王殿学)记者昨日从北京市一中院获悉,石景山区大有饭馆的厨师王兴红燃放爆竹炸伤10岁女孩后逃走,目前法院正在强制执行饭馆老板赵某。

  一中院判决书显示,2005年春节,大有饭馆老板赵某燃放部分烟花后,将剩余的烟花存放于饭馆内,当年2月6日19时许,饭馆厨师王兴红将存放的爆竹取出,放置于铁管内燃放,碎片将正在自家看电视的10岁女孩赵红(化名)面部炸伤,导致面部骨折。经鉴定,赵红口部运动功能部分受限,属10级伤残。

  饭馆老板赵某接受警方调查时,表示愿意承担赵红的医疗费及今后的其他费用,但支付了2万余元的医疗费后不再支付。

  赵红的父母起诉王兴红和赵某,索赔30余万元。审理时,法院调查到王兴红是甘肃省武山县人,但无法找到其本人。

  庭审时,饭馆老板赵某认为他存放爆竹并不违法,应该由厨师王兴红赔偿,他以前支付医疗费是道德救助。

  一中院认为,王兴红应该承担全部责任,但所燃放的爆竹属赵某所有,赵某疏于管理,对王兴红的燃放方式也没有及时制止,本身也有过错。而且赵某在警方表示愿意承担赔偿费用,所以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中院终审判决王兴红赔偿赵红伤残赔偿金等8万余元,赵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据了解,因为王兴红下落不明,赵红的家属申请一审法院对大有饭馆老板赵某强制执行,目前一审法院正在执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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