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行政规章实施前须报送人大备案审查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26日03:14 华龙网-重庆商报

  本报讯(记者 聂飞 实习生 吴治文)昨日,记者从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草案)》中获悉,今后,市政府制定的行政规章实施前,都必须送交市人大常委会确定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进行审查。

  草案中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市人民政府、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区县(自治县)政府、乡镇人大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其行政辖区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通俗讲,就是各级政府及区县人大制定的规章。这些“规章”都应送交市人大常委会确定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登记后审查。

  草案规定,当备案审查机构发现有“问题”后,与相关制定机构沟通修改。如沟通失败,制定机构在30天内仍不执行备案审查机构的审查意见的,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有权决定是否撤销或部分撤销“规章”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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