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拟规定价格听证消费者代表不得少于1/3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26日03:50 南方都市报

  本报讯 一听证就涨价!这一类“听而不证”的价格听证“怪现象”有望令行禁止!昨日《广东省实施〈价格法〉办法(修订草案)》再次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审议。草案明确,听证会代表多数不同意定价方案或者对定价方案有较大分歧时,价格决策部门应当协调申请人调整方案,必要时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再次组织听证。

  设价格审议委员会存分歧

  在讨论制定《广东省实施<价格法>办法》时,曾尝试创设价格决策听证制度和价格审议委员会制度。但根据调研反映的情况存在较大分歧。一种意见认为,设立价格审议委员会既没有上位法依据,也缺少可供借鉴的实践经验,没有必要设立。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设立该委员会可以加强部门间的协作,扩大公众参与价格决策的渠道,提高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有利于保障政府价格决策的公正和公开,提高政府决策公信力。由于分歧较大,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该制度在现阶段立法的条件尚不成熟,有待通过实践探索,并建议删除原草案对设立价格审议委员会的规定。

  消费者代表不得少于1/3

  草案提出,对依法实行价格听证目录管理的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进行价格听证。听证代表应当具有广泛性、代表性,由消费者、经营者、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等代表以及相关的经济、技术、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其中,消费者代表的比例不得少于1/3.

  多数不同意方案应调整

  草案要求,听证会代表多数不同意定价方案或者对定价方案有较大分歧时,价格决策部门应当协调申请人调整方案,必要时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再次组织听证。需要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价格决策部门批准的最终定价方案,凡经听证会论证的,上报时应当同时提交听证纪要、听证会笔录和有关材料。

  行业组织串通涨价或撤销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建议,对违反办法的经营者,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查处,从重处罚。行业组织组织本行业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哄抬价格,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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