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至成都中院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27日05:18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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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3月,李佳星将一家砖厂承包给熊兴富独立经营。双方协议约定:从2006年4月至2008年3月2年的承包期内,熊兴富每月支付承包费11.6万余元,如不按期给付,还要支付每日10%的逾期付款利息和30万元违约金。5个月后,因该砖厂环保未达标被责令停产治理,熊兴富从此拒付剩余承包费,双方闹上法庭。去年11月22日,彭州法院一审判决熊兴富支付李佳星14个月的承包费163万余元,并赔偿60万元逾期付款利息。但熊兴富认为,即使算上后来增加的23万承包费,李佳星最多也只起诉了120多万,法院却多判出100多万当属严重违法。目前,熊兴富已将此案上诉到成都中院。

  近日本报报道了彭州法院(2007)彭州民初字第761号判决书涉嫌超过原告诉讼请求判决一事,引起法学界人士的广泛争鸣。首先,彭州法院坚持自己的判决公证合理,并认为正是由于法院的努力才促使原告将最初的3000万诉讼请求降为220多万;与之相对应,四川君士达律师事务所主任邓勇则认为,该案中原告要求赔偿的数额已经超出彭州法院的范围,目前原告熊兴富已经上诉至成都中院。

  原告最初起诉3000万?

  “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实际上就包括了承包费、违约金、继续履行合同等全部诉讼请求。”彭州法院民一庭相关责人说,李佳星的诉状共有两项诉讼请求,第一项是要求熊兴富支付104万的承包费,第二项是要求履行协议的全部义务。在双方的协议中,不仅清楚地约定了每月的承包费,还约定了如果熊兴富不按时交纳承包费将承担每天10%的逾期付款利息和30万的违约金。

  “按协议规定,逾期付款利息算下来有3000多万元。”该负责人说,正是法院多次给李佳星做工作,最终促使李佳星同意降低要求赔偿的额度。该负责人还向记者出示了两份李佳星提交的文件,显示李佳星承诺放弃部分违约金后,仍索赔151万违约金。“最终,法院经充分权衡后,将违约金最终调整到60万。”该负责人称,关于熊兴富所说法院多判违约金一事,纯属子虚乌有。因此,他们判决熊兴富支付直到判决之日止的承包费共163万余元,并非超诉讼请求判决。

  此外,对于熊兴富所说法院只按104万收诉讼费一事,该负责人称诉讼费的收取是法院内部问题,不影响李佳星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

  索赔3000万违约金于法不合?

  昨日,对于彭州法院否认判决超过原告诉讼请求的回应,此前站出来叫板彭州法院的熊兴富二审代理律师,四川君士达律师事务所主任邓勇表示不认可。

  邓勇称,李佳星第二项诉讼请求仅仅是继续履行协议,其中并没有明确提到索赔违约金。按照诉讼请求必须明确、具体的法律要求,李佳星要索赔违约金,还必须明确写明索赔违约金,以及违约金金额。单从字面看,只能看出李佳星要求法院判令熊兴富继续履行合同,索赔违约金一事根本无从谈起。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必须在举证期限内提出。根据判决书记载,法庭只在去年8月14日开过一次庭,李佳星在庭审结束6天后,在去年8月20日,才提出增加索赔违约金,显然已经超过了法定期限。同时,由于李佳星在庭审结束后才明确要索赔高达3000万,经做工作后仍有151万元的违约金,他们在庭审中根本不知道违约金的具体金额,根本不可能提出要求减少违约金的要求。法院以他们没提这项要求,直接判决60万的违约金是不合法的。

  一位有多年审判经验的资深法官也称,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当事人不特别说明,只写要求继续履行合同,通常是不会认定当事人要索赔违约金的。如有必要,法官应询问其是否有相应诉讼请求。

  数额过大不该彭州法院审理?

  “不管李佳星的诉讼请求是3000万还是300万,都不应在彭州法院审理。”邓勇称,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我国各级法院将按当事人起诉的金额大小来受理案件。金额较大的案件通常由省高院或市中院受理,金额较小则由基层法院审理。不管李佳星起诉的金额是3000万还是300万都已经超过了彭州法院的受理范围,应由省高院或市中院审理。

  “根据民事案件的‘不告不理’原则,李佳星即使起诉128万承包费,法院也不能凭自己一厢情愿,判成163万。”至于少收诉讼费问题,邓勇称,根据我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和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当事人除有法定情形并申请减交、免交和缓交外,都必须预交诉讼费,如果在诉讼中增加了诉讼请求,应补缴增加部分的诉讼费,否则将按撤诉处理。此案中,李佳星没提出减交、缓交和免交申请,却直到案件审理结束都没交够诉讼费。法院内部行为与当事人无关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本报记者 李凌鹏 周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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