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如厕摔伤医院赔了4万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27日05:20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精神病人在精神病专业医院如厕时不慎摔伤,被鉴定为七级伤残。医院和监护人谁负主责?记者昨日获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已对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终审调解结案。经过医患双方的多次沟通,精神病医院最终支付病人段某42996.5元损失费。

  2006年9月,段某因患精神病住进成都市内某精神病医院治疗,9月15日,医院将段某定位二级护理,但并未告知家属段某仍需要留陪护。当年12月3日段某如厕时不慎摔倒感到疼痛,后经司法鉴定段某的伤残程度为七级。法院一审认为段某的监护人应承担主要责任,医院应承担次要责任即各项损失的30%,因此判决某精神病医院支付损失费25798元。

  但段某的家人不服一审判决并提起上诉,认为医院应对其摔伤致残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理由是被告作为专业性的精神疾病防治医院,其收治对象具有特殊性,段某住院期间其法定监护人已无法履行监护义务,而该医院也没有要求段的监护人陪伴。因此,医院应当全面履行照顾段的生活、保护其身体健康等职责。而院方则认为段如厕不慎受伤,纯属意外事件,医院即使有过错也只能“适当”赔偿,不是“全额”赔偿。该案在二审审理中,承办法官为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尽力多次与双方进行沟通、解释,并最终成功达成协议。

  办理此案的二审法院审判长在采访中讲到,精神病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没有或者很少有认识与控制能力,正因为此,段某的监护人才将段送至专业医院,希望借助医院的护理和设施,尽快治愈疾病。医院有义务对病人的家属作“是否需要陪护”的必要说明,医院应该对因此产生的各项损失承担主要责任。

  王鑫程敏敏记者李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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