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退费,是不是再加些补偿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27日07:04 大众网-齐鲁晚报

  从3月26日济南市供热办明确表态供热不达标给居民退钱后,广大市民给予了热切的期盼。

  目前济南市供热部门的这种“退钱”能否让市民充分认同?是否合情合法?我认为值得探讨一下。

  供热不达标,甚至是因故障停热,其花费的成本得用户掏腰包,这不合乎情理。大家知道,热源也是一种商品,用户因为供热故障而造成“无热”,或热源严重不足,用户凭啥支付成本费?市场本来是充满风险的。供热部门供足热了,就挣利润;供热不达标就收成本费,对广大用户不合理。

  从法理上看,目前济南市实行的供热不达标退赔标准也值得商榷。

  一是《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基本热价可以按照总热价30%-60%的标准确定。对此,市民要问:济南市减收为何就低不就高,而将基本热价确定为总热价的50%,而非30%?因为目前济南的热力销售价格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基本热价+计量热价=用热收费。基本热价属于固定热价,反映固定成本,不管用热与否都要缴纳;计量热价反映可变成本,按照用热量缴纳,用得多,缴得多;用得少,缴得少。

  供热部门退钱,将基本热价定得高,计量热价就低,供热部门减收的钱当然较少。这有点儿牺牲百姓利益的嫌疑。

  二是《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热力企业(单位)达不到规定供热质量标准的,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的约定对用户进行补偿或赔偿。从这个规定看,供热部门的减收,同补偿或赔偿不应是两个相同的法律概念。

  减收,是因为作为商品的热源,本身有瑕疵或没有买卖成功,供热部门适度对用户在价格上打折扣。而补偿或赔偿从民法角度看,主要功能在于:一方面是对违约方的惩戒,另一方面是对受害者的精神救济和抚慰。因为,市民花钱没有买来“温暖”,而是挨冻和“受气”。所以,综合考量法律,笔者认为,供热部门不能将减收同补偿或赔偿混同,供热不达标不仅要减收,而且还要适度赔偿。


□老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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