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规定国企工资差距超10倍须开展协商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27日09:02 东方早报

  早报记者 单芸

  经营者与普通职工工资收入差距10倍以上的国有、集体企业,原则上应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过程中,应重点协商工资增长目标、岗位工资、职工福利等内容。昨日,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市总工会和市企联就本市2008年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做出规定。

  企业符合6种情况之一,原则上都应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这6种情况为:50%以上职工工资低于本市职工平均工资50%或职工工资年增长低于1.5%的企业;经营者与普通职工工资收入差距10倍以上的国有、集体企业;领取最低工资人数超过30%的企业;实行计件工资的企业;经行政函告后承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比较集中的工业园区。

  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过程中,应重点协商工资增长目标、岗位工资、职工福利等内容。劳动部门指出:企业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过程中,应当根据本市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结合本企业经营效益和职工工资水平,提出年度职工工资增长目标。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管理系主任钟仁耀认为,国家和各地实质性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赋予原本弱势的劳动者以更有力的话语权,是构建“一线工人涨工资”机制的一个重要内容。

  据悉,2008年本市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主要目标为: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覆盖的劳动者人数同比增加10%;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中,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比例达到75%以上;在已组建工会的非公企业中,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比例达到60%以上;在已有工作的基础上,每个区县新开展两个区域性或行业性的工资集体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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