豆制品经营实行送货单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27日13:12 金羊网-羊城晚报

  违反规定的将被罚款1-3万元,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报讯 记者 金璐报道:为使市民吃到放心豆腐,深圳豆制品经营将实行送货单制度,豆制品生产加工企业在出厂销售产品时,应当出具“豆制品送货单”,并随货发送,做到单货相符。这是记者从最新一期《政府公报》中获悉的。

  送货单不得伪造或倒卖

  《深圳市豆制品监督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今年4月1日起施行。《规定》对以大豆为主要原料、不经过发酵过程制成的非发酵性豆制品,包括豆腐、豆浆、豆腐干、油豆腐、干豆腐、腐竹、油划方、豆腐脑等豆制品,以及餐饮业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内现场加工后直接供消费者食用的现制豆制品的经营管理作出了规定。

  按照《规定》,豆制品经营者采购豆制品时,应当索取“豆制品送货单”,核对有关内容,并做到单货相符,亮单经营。豆制品生产加工企业出厂销售产品时,不按规定出具“豆制品送货单”的;商场、超市、集贸市场等销售无有效“豆制品送货单”豆制品的;餐饮业经营者、食堂等采购豆制品时,违反送货单制度有关规定的,均要由相关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罚款。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倒卖“豆制品送货单”,否则由工商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罚款;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现制豆制品也要按规定

  《规定》中还表明,豆制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管制作业区使用面积不得少于500平方米,豆制品应当采用预包装形式,包装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除餐饮业外,其他豆制品经营者(包括单位食堂)不得现场加工制作豆制品。餐饮业现场加工制作豆制品,除需要获得卫生许可证外,还应设有进行原料浸泡、研磨加工、成型的豆制品独立制作间,其面积不得小于30平方米,并需配备相应设备。餐饮业现制的豆制品仅限在其经营场所内供消费者食用,不得销售给其他豆制品经营者。

  (编辑:健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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