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解码器”盗车20辆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28日07:55 深圳特区报

  【本报讯】(记者 吴涛)一盗车团伙携带“解码器”频频作案,短短几个月时间里就盗窃车辆20辆,涉案金额超过200万元,同时,这伙不法之徒还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并建立了一套销赃渠道。昨天,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廖唐清等4名被告人出庭受审。

  据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唐清、廖锦书、刘建谦伙同宋成桂、“朱瓜”、“阿光”(均另案处理)等人组成盗车犯罪团伙,2006年11月至2007年4月间,时分时合,采用通过解码器接收锁车码、对车主进行跟踪,用解码器打开车门、再用自制钥匙发动汽车的方法,先后在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横岗街道等地进行盗车活动。此外,廖唐清还于2004年间伙同宋景泉、廖声知(均已判决)在广州、东莞及深圳宝安等地盗窃汽车3辆。

  2007年4月16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先后将廖唐清、廖锦书、刘建谦抓获归案,同时缴获捷达小汽车、解码器、自制钥匙等盗车作案工具一批,并在廖唐清驾驶的捷达小汽车后尾箱内缴获自制手枪一支、子弹6发,经鉴定该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自制手枪,子弹为“六四”式手枪子弹。在廖唐清位于横岗街道大康莘塘东区新村一出租屋内的床底下,又缴获雷鸣灯猎枪一支、子弹4发,经鉴定该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制式唧筒式猎枪,子弹为12号猎枪子弹。后依法查明:缴获的枪支、弹药是被告人刘建谦从其堂兄刘建上(另案处理)处取得,后交由被告人廖唐清保管的。

  庭审中,廖唐清等人面对指控,承认了部分盗车事实,并否认私藏枪支弹药罪。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廖唐清、廖锦书、刘建谦3人连续偷盗车辆,且数额特别巨大,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廖唐清、刘建谦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应以私藏枪支、弹药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柳军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收购,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目前,此案尚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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