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为儿辩护自学《刑法》儿子拒绝父亲作无罪辩护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28日08:37 辽一网-华商晨报

  儿子被指控用铁锤将人打成重伤,一审判有罪后上诉,父亲为儿辩护,法院改判无罪,被害人申诉后再开庭

  晨报讯(记者 杨薇)从判刘明7年有期徒刑到无罪,再到有罪,历时4年。

  无罪,是因为被告人刘明的父亲自学法律后,提出伤人的证据不充分……

  事实上,到底伤没伤人,刘明自己最清楚。

  在最后的庭审中,法院有了新证据,儿子也放弃了父亲的辩护,当庭认罪。

   父为儿辩护自学《刑法》

  刘明今年41岁,当年被判有罪时,他37岁。

  2003年12月22日,检察机关在第一份起诉书中写道:2003年6月6日17时许,被告人刘明在沈阳站行李房底下的一个铁皮房里,因琐事与沈阳市一运输公司包装运输队承包业主李立、刘芳夫妻俩发生口角,继而厮打起来,刘明手持铁锤将李立头部打伤。经鉴定,李立左侧头部凹陷性、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为重伤。

  2004年4月29日,刘明被判有期徒刑7年。父亲刘元当时称要上诉,因为公诉机关没拿出作案工具,也就是没有物证。他决定自己为儿子辩护!

  刘元曾表示,自己是农民,也不懂法律,他买了《刑事诉讼法》和《刑法》,一篇篇地看,辩护发言稿也是他一字一句写出来的。

  2004年12月3日,法院经审理认为,因被害人的伤情是否是由被告人刘明的侵权行为造成的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判被告人刘明无罪,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005年12月26日,因被羁押500多天,刘明获得34851.18元国家赔偿。

   不再委托父亲辩护

  今年1月9日,由于两名新证人的出现,法庭第三次重审此案。

  据了解,这两名证人是在听说被告人刘明被判无罪后,主动找到被害人,表示要出庭作证,他们表示不能让人白挨打。

  庭审时,刘元仍以儿子辩护人的身份,出现在辩护人席上。他提出,不能排除被害人自伤或其妻子误伤的可能,而且证人中有被害人的同事,证词不可信。

  休庭后,合议庭对证人证言进行重新复核。法官也去铁岭市西丰县找到了一位和双方都没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张某。张某表示,他看到了打人。之后法官又到沈阳站道口班,找到李某调查取证。

  在押送刘明去看守所的路上,法官赵卫党给刘明讲了几个例子。

  “在咖啡厅里,如果有人用冰溜子扎伤了人,法庭审理时冰溜子虽然早就化了,但有其他人证,也可以定罪。”

  几天后,刘明表示愿意认罪,同时决定不再委托父亲为自己作辩护人。

  据了解,当时刘明的父亲特别生气,后来的庭审也没来参加。

  最终,刘明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并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8万元。

  法院解释为何改判有罪

  对于三次审判结果的不同,沈阳铁路运输法院院长杨佩正表示,这样也是为了体现司法的公正性。

  “法律讲证据,当时因为没有直接物证,所以本着疑罪从无,宣判刘明无罪。这也是在程序正义的基础上作出的判决,后又因为出现了新的证据,经过复核又足以证明刘明当时是用锤子打伤了被害人,刘明也当庭认罪,法庭改判刘明有罪。”

  (因涉及隐私,文中人物皆为化名)感谢沈阳铁路运输法院高兵协助采访

  有罪无罪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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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4月29日 沈阳铁路运输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刘明有期徒刑7年,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51117.75元。

  后刘明以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即没有找到凶器锤子,及量刑过重为由,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后,裁定发回沈阳铁路运输法院重审。

  ■2004年8月13日 父亲刘元在辩护中提出,如果有物证锤子,那么如经法医鉴定,锤子上的血迹与伤者相吻合,锤子把上的指纹与被告人的指纹相吻合,这样判定被告人有罪让人信服,可现在没有证据……

  ■2004年12月3日 本案审理后认为,因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刘明被无罪释放,不承担民事责任。

  被害人李立经申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再审。沈铁中院审理后,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沈阳铁路运输法院重审。

  ■2008年3月11日 沈阳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刘明更换了律师,不再委托父亲刘元为辩护人。

  ■2008年3月13日 法庭当庭宣判,刘明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执行。刘明当庭认罪,并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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