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央视上说“我错了”算不算道歉?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28日10:33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去年12月5日,省医院护士桑丽娜在为一个婴儿扎针时未能一次成功,遭到婴儿母亲邓某的两度殴打。事后,邓某拒绝向桑丽娜公开道歉,桑丽娜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邓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1.6万余元(本报曾作报道)。昨日上午,青羊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邓某的代理人声称已通过央视表达过歉意,桑丽娜的代理人认为这不是当面公开道歉,对受害人没有安抚效果。

  辩论焦点一:护士操作有无过失?

  昨日上午9时,此案在青羊区法院开庭审理,省医院护士桑丽娜和打人者邓某均未出庭,邓某的两位代理人声称,邓某心理压力太大,目前不在成都,他们是邓某的朋友。

  在答辩状中,邓某声称,起因是桑丽娜扎针时手指按到了婴儿的眼睛,她在旁提醒,桑丽娜却态度恶劣,极其不耐烦,自己才追到配液室质问,并因情绪失控发生抓扯。事后,邓某向医院投诉桑丽娜。但是,当日下午6时许,邓某和丈夫再次来到医院,却发现桑丽娜已换上便服正要离开,他们认为这表明医院没有处理事情的意思,因气愤才打了桑丽娜一耳光。

  邓某认为,桑丽娜注射时违反了操作规范以及《护士职业道德规范》中的“举止端庄”、“语言文明”等规定,上午双方都有过错,只能算是打架,下午的行为才是单方对桑丽娜殴打。桑丽娜的律师则说:“统计数字显示,静脉穿刺时,成年人的成功率是92%,婴儿是87%。桑丽娜的操作没有过失。”不能因为一次不成功就责怪护士,护士该如何操作,目前并没有具体到细节的规定。

  随后,邓某的代理人声称,邓某在第一次纠纷中也受了伤,双方的医疗费应该互相抵消。

   辩论焦点二:道歉是否需要当面进行?

  在昨日的庭审中,青羊区法院当庭当庭播放了打人录像及中央电视台《中国法治报道》栏目对该事件的报道。

  在电视节目中,邓某背对电视镜头说了这样一段话:“我有错,我承认我错了,我不该打人,但是我已经接受公安机关对我的处罚了,这也是给我一生一个很大的教训。”邓某的代理人说,事发后邓某不是不愿意道歉,只是桑丽娜要求的是公开道歉,而央视的报道正好反映了邓某已公开道歉一事,所以邓某不需要再公开道歉。

  对此,桑丽娜的代理律师唐礼全认为,邓某在医院这样的公共场所对桑丽娜实施辱骂、殴打,使桑丽娜的身心均受到伤害。邓某在事后一直不肯直面桑丽娜,仅仅在电视上承认错误,对桑丽娜没有起到安抚效果。他说,桑丽桑还是希望邓某能在法院的主持下或者在其他人的见证下公开当面赔礼道歉。

  2个小时的庭审过后,双方都向法院表示愿意调解。随后法官宣布休庭,将择日对双方进行调解。

   ○专家说法

  道歉应该表现出诚意

  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建平、四川英特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蒲一豪、四川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任云峰均认为,赔礼道歉是民事责任的一种,《民法通则》中有明确规定,个人在名誉权、肖像权等权利受到损害时均可以提出要求。本案中,桑丽娜遭到了辱骂及殴打,身心均受到伤害,她可以提出对方公开赔礼道歉的要求。另外,赔礼道歉有登报道歉、书面道歉、当面道歉等方式,主要是通过承认错误的诚意来安抚受害人。当面道歉除了公开、当面以外,还应该有一定的形式来表现诚意,比如鞠躬等。赵杨 本报记者 胡月 刘晋川

  晚报讲场

  给对方一个下楼梯的机会

  - 蒋冰

  因扎针不成功便对护士施以拳脚,这是非常错误的行为;受委屈一方要解决这个纠纷,也不是一定要对簿公堂才能解决的,还有其他的途径可以选择,前提是双方都要有和平解决的意愿。但事情发展到今天,法院开庭了,双方还是没有息讼的迹象。应该不是深仇大恨,有必要这样较真到底吗?

  看得出来,双方都像是“性情中人”,连道歉的形式都没有达成共识。笔者认为,这样的态度,与其说是较真,不如说是同自己过不去。道歉有多么困难吗?

  该道歉的大大方方道个歉,该接受道歉的痛痛快快给对方一个楼梯下,只要道歉了,就接受。事情也就能够早日了结,双方都可以早早结束痛苦的纠结,重新过回正常的生活!

  较真到底,也就不过为了一个面子,赌的也只是一口气而已。如果双方都想此事早日过去,还是应该当面坐下来,心平气和谈一谈,不定什么怨恨都如飞鸟过天了无痕迹了呢。 给人空间,又何尝不是给自己空间?给人楼梯下,又何尝不是给自己楼梯下呢?给人宽容,其实就是给自己宽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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