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事件中受损商户可享受优惠政策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29日15:14 新华网

  新华网拉萨3月29日电 (记者边巴次仁)28日,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国税局、发改委、国资委、工商局、交通厅、民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商务厅以及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等单位联合下发通知,明确了在“3·14”打砸抢烧事件中受损商户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优惠政策涉及五大方面十几个小项,其中包括税收优惠及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政策;受损商户恢复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贷款贴息的政策,经营用房租金的减免政策,社会救助方面的政策,以及受损商户再就业和医疗保险方面的政策等。

  其中,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对受损商户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受损商户缴纳的增值税全部返还;同时对受损商户免征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出租车司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年。

  通知规定,在自治区和拉萨市工商部门注册的受损商户,“3·14”事件之前在区内商业银行有生产经营资金贷款的,且贷款余额部分在100万元以内的,由自治区财政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为1年;受损商户为恢复生产经营秩序在区内商业银行取得生产经营资金贷款的,由自治区财政在100万元贷款额度以内实行全额贴息,贴息期限为3年。

  对受损商户租用生产经营用房需缴纳的租金,由自治区财政在3年内按其实际缴纳的租金给予补助。对受损商户给予生活救助,暂无居住条件的受损商户,可到拉萨市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其余生活困难的受损商户,按拉萨市现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救助。

  通知还对受损商户再就业和医疗保险方面规定了优惠政策。对受损商户及因受损而暂时失业的人员,按照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失业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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