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出台领导干部公共安全责任制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30日19:59 新华网

  新华网深圳3月30日电(记者 王传真)根据深圳市委市政府近日出台的《深圳市关于强化公共安全责任制的若干规定》,一旦出现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或者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案件,未依法履行公共安全管理职责、负有责任的各级党政人员都要追究责任,视情节轻重分别处以通报批评乃至降级、撤职等处分。

  深圳市委市政府明确指出,该规定出台的目的就是为了进一步明确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公共安全管理领域,包括安全生产管理、食品药品安全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维护社会稳定等各方面的责任,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规定明确划分了各级责任人的不同责任,而且提出了比较详细的相应奖惩制度,例如未依法履行公共安全管理职责的,视情节轻重分别对相关责任人处以从通报批评、书面检查、警告、降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甚至免职的处分。

  规定对于市民普遍关心的社会治安问题处理作了详细分类:发生故意杀人、故意伤人致死、爆炸、投毒、纵火、抢劫、强奸、绑架等8类刑事案件,一案3人死亡的,未依法履行公共安全管理职责、负有责任的区政府分管负责人、市级部门分管负责人要被责令书面检查并予以通报批评;而一案4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的,负有责任的区政府和市级部门分管负责人就要被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或给予警告处分;一案7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要根据情节对负有责任的区委主要负责人追究党纪责任,对负有责任的区政府和市级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记大过以上处分。

  规定还特别指出,各级党政机构、相关部门新闻发布和信息报送工作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因未依法依规履行自身职责及时发布实情,导致社会重大不良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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