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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施救的潜规则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31日14:49 民主与法制时报
高速公路施救的潜规则 浙江省某地市一家较有实力的汽修公司负责人说,他们一直想进入高速公路施救市场,但因阻力太大未果。因为“高速施救有大量潜规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但在利益驱动下,个别地方的交警尽管自己不直接收费,但与施救公司相互勾结,从中渔利。 在浙江高速公路上,这种情况也并非罕见。当事故发生后,交警不由分说,让施救公司将事故车拖到该公司的停车场。入了停车场后的当事人犹如“羊落虎口”,在这里,被救车辆只能任其宰割。 正是由于高速公路施救具有较强的区域垄断性、强制性,一些外包企业看中其中的利益纷至沓来,在利益的追逐下乱收费,使“救死扶伤”的神圣职责散发出浓浓的铜臭味。 “我们心里都清楚,施救企业与交警有着说不清道不明的关系,但是很难抓住证据。”浙江省某市一位物价执法人员说,“正因为如此,一些施救企业在物价人员前来执法时口气很硬。” 这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物价执法人员说:对这种乱收费行为,我们一般是退钱了事。因为我们知道这些施救企业背后的利益纠葛,处罚有压力,犯不着。 浙江省物价局有关人士称,由于高速公路位置的特殊性,尽管省物价局对施救收费都有具体的项目规定,但基本是按举报来查,而真正举报的毕竟是少数,多数自认倒霉。 事实上,一些施救企业在本不需要吊车的事故现场,开来了吊拖合一的车辆;明明小吊车就能搞定的事,偏偏开来大吊车。目的是为了多收吊车费。 国务院纠风办督察整治 按规定,高速公路业主对施救企业负有监管职责。但实际上,一些高速公路业主对施救企业乱收费抱以同情和理解的态度。在2004年浙江省物价局新标准出台后,一些高速公路业主纷纷为施救企业鸣不平,认为收费标准太低。 而作为价格主管部门,迄今为止,对举报施救乱收费行为,只是责令施救企业退还,基本无相应的行政处罚。 针对高速公路业主将施救外包而监管失控的指责,高速公路业主似乎也有苦衷。浙江金丽温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事业发展部负责人称,施救需投入大量的设备和人力,如果自营,员工要交“五金”,每天的收支根本无法平衡。更主要的是安全问题,施救是高危职业,这会给公司带来很大压力。 为了节约成本和避免安全上的压力,大多数高速公路业主对施救采取了外包形式。今年3月初,浙江省物价局根据国家发改委价格司的要求,要求浙江省各地物价部门摸清高速公路施救收费情况。浙江省物价局表示将根据调查情况,提出规范措施。 “在当前的情况下,至少施救单位应认真履行明码标价义务,凡不明码标价的都应受到查处。”浙江省物价局有关人士指出。 与此同时,浙江省政府纠风办也将根据国务院纠风办的督察,着手整治。浙江省政府纠风办有关负责人表示,重点将检查高速公路业主,高速公路业主不可收资源费。 有迹象表明,在舆论压力下,一些高速公路业主已有所触动。从今年1月开始,浙江金丽温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在与施救企业的外包合同上明确约束条款:因乱收费被投诉超过5次将解除合同。该公司还拿出90万元作为奖励资金,“目的是防止乱收费,减少投诉,提高服务质量”。 (文中周晓、陈海滨系化名) 垄断性、强制性的格局如何打破? 近年来,随着我国高速公路迅猛发展和汽车拥有量的骤增,事故救援成了一大产业。但这一具有巨大潜力的市场始终处于垄断状态。那么,这种垄断性、强制性的格局为何难以打破? 分析人士认为,这种垄断是建立在权力寻租的温床上,一些施救单位想要获得垄断地位,与交通管理部门勾结,施救单位获得暴利,交通管理部门从中分成。 浙江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陈柳裕认为,要打破这种格局,杜绝高速公路施救乱收费现象,一是需要建立和完善施救服务主体的市场准入和强制退出制度,以培育和完善市场竞争机制。目前的施救服务乱收费情况,在于若干施救企业根本就不具备实施充分施救的能力所致,这说明在施救企业市场准入的制度设置方面存在问题。同时我们应在该领域建立强制市场退出机制,如规定多次违规收费或者违规达到相应程度的施救企业,由相关职能部门剥夺其从事高速公路施救服务的资格。二是需要加大价格违法行为的调查和处罚力度。加大违法成本,才有可能约束施救企业的违法乱收费行为。 在浙江大学建筑工程学院教授项贻强看来,高速公路事故施救本属公益事业,车主上了高速公路,已交纳了养路费和通行路,不应再交施救费。高速公路本来就应该保障行车的安全和通畅,为出事故的车辆提供救助服务,如果一定要收,也只能收成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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