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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艳照门”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31日17:15 民主与法制杂志
映射网络监管困局 【编者按】 2008年2月21日,“艳照门”事件的男主角陈冠希终于道歉,宣布退出香港娱乐圈,被称为“网上雪灾”的“ 艳照门”事件在网上汹涌澎湃了20多天后看似进入收官阶段,但是,香港警方表示还要继续深究。 人们的共识是,明星个人私生活本无可厚非。但是,只要被公开、被放大,影响了公众的视听,性质就发生了变化。 明星不雅的影像能在短时间内引起如此轩然大波,受害最深的恐怕是广大的青少年网民,除了规劝明星们谨言慎行、 追究传播者的法律责任、教化网民遵循网络道德以外,走出当前的网络监管困局应是当务之急。 -本刊记者 侯兆晓 “艳照”风波 2008年1月下旬,疑似香港电影演员陈冠希与多位女明星的不雅照片出现在网络上,并呈疯狂扩散之势,被称为 “艳照门”。 时间无屏障、空间无屏障、信息无屏障、快速传播、海量传播、成本低、互动性高、匿名性高、侦查困难、犯罪客体 多样化等网络的特性,在给人类社会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为网络犯罪提供了温床。“艳照”将网络的特性利用到了极致。 “艳照”通过论坛、网址、邮箱等各种各样的方式冲撞进网民的视野,粉丝们眼中的玉女形象、偶像形象瞬间轰然倒 塌。不少粉丝纷纷表示,要抵制他们的音像制品及其代言的产品,以此表达受欺骗、受愚弄的愤怒。 一位研究青少年犯罪的专家指出,网络色情虽然没有凶杀案那样血腥,但造成的社会影响同样极其恶劣。尤其对于青 少年,他们的心理发育尚未成熟,对不良信息的辨别和抵御力比较差,一旦沾染上网络色情这类精神鸦片,后果不堪设想。 据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的统计,高居目前网络违法和不良信息榜首的就是淫秽色情信息,达93952件 次,占总量的67.5%。 数字经济之父泰普斯科特认为,现在的青少年与网络一同诞生,一同成长,网络已经成为他们生活的有机组成部分。 网络不只是一种技术手段和信息工具,更重要的是它已经发展成为一种新的文化形态。互联网对他们的价值观、人生观和行为 方式有潜移默化的深刻影响。 据了解,山东济南在押的1500名少年犯中,70%是不健康的网络信息造成的,其他地方的情况也不容乐观。 毫无疑问,在“艳照门”事件中,受影响最大的就是那些未成年的网民。 就在陈冠希宣布退出香港娱乐圈的当天,新浪网进行了民意调查,调查结果显示,认为陈冠希的退出是“艳照门”事 件的终结或不是终结的人比例几乎相同。但是,却有超过60%的人认为陈冠希是可以原谅的。 无疑,更多的人是将矛头指向了窃取并散布“艳照”的人,希望尽快将他们绳之以法。而陈冠希和他的绯闻女友们则 进入了道德的辖区。道德只能律己不能绳人。 传播决定影响,要抵制“艳照门”不雅照片的传播,只有切断可供其传播的途径。只有广大网络媒体、网民、传媒从 业者等携起手来,共同抵制不良信息的传播,网络环境才能得到有效净化。 当“艳照门”事件在网络上传得沸沸扬扬之时,红网、半岛网、华声国际传媒网、腾讯网等13家网站近日联合发出 抵制“艳照门”事件的倡议书。此后,内地40多家网站纷纷响应,充分体现了网络媒体、传媒从业者等的社会职责。 应对风波 2008年2月20日,据有关媒体报道,北京市公安局首次明确表态,向朋友赠阅“艳照门”图片系违法。如果是 通过网络打包传播,且数量在200张以上,赠与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日前,北京网络新闻信息评议会召开会议,就“艳照门”事件进行评议。百度网因传播相关照片,被点名批评。为此 ,评议会责成百度网通过媒体就其造成的危害向社会公开道歉。 据悉,包括北京警方在内的全国各地警方,均已开始对网络上的“艳照门”图片进行全面清查。 北京市公安局法制办工作人员表示,即使不以牟利为目的,向朋友赠阅“艳照门”图片,或将图片挂到博客、论坛上 ,都涉嫌违法。警方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追究传播者的责任,对其处以治安拘留15天以下的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利用聊天室、论坛、电子邮件 等方式,传播属于淫秽图片的“艳照”200张以上,或传播到网上使点击数达到1万次以上的,传播者将被追究传播淫秽物 品罪的刑事责任。 明知他人实施上述行为,仍为其提供通讯传输通道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艺人不雅照事件引起社会对淫亵及不雅物品评级标准和制度的争论,香港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马时亨表示,十分关 注事件对青年人的影响,政府将在上半年内完成检讨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最快下半年咨询公众。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何兵认为,艺人如果私生活糜烂,从法律层面讲,只要不是涉及到聚众淫乱,那么这仍然属于其隐 私。如果是个人隐私,就有受到保护的权利。如果只是从陈冠希电脑里秘密窃取不雅照片,没有进行传播,只是侵犯他人隐私 的民事侵权行为,只需负相应的民事责任。 如果以牟利为目的,将这些不雅照片提供给网站或者影像制作商,那就涉嫌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要承担相应 的刑事责任。如果秘密窃取人不是以牟利为目的,将这些不雅照片放在网络上传播,那么就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 “‘艳照门’事件的照片虽然本来是几个人自己的隐私,可是在它流传开来之后,却变成了公众可以共享的资源了。 ”资深媒体人梁文道认为,在网络的世界里另有一项不成文的常规和习性,“而且极不同于目前的法律观点,即任何上得了网 的信息都是属于公众的”。 香港城市大学法学院院长王贵国教授认为,这起事件折射出保护互联网言论自由与个人隐私权的两难境地。他认为, 网络在一定程度上彰显了言论自由,但个人隐私权是绝对需要保护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并未对公民浏览淫秽信息作出处罚的规定。”有法律专家认为,从法学理论上来讲,个人浏览淫秽 信息的社会危害性并不大,仅仅反映其个人的思想比较低俗,属于道德调整的范畴,而不应该纳入到法律调整的范围。个人浏 览甚至下载,只要不是为了营利目的,不是为了传播扩散,公权力不应该过多地干预私生活。 “从全球范围来看,法律的制定都落后于犯罪技术的发展,在一些国家和地区,现行的网络犯罪甚至找不到可以依托 的法律。”王贵国认为即使是在香港,也很难对这次的事件进行界定。 监管困局 如果能有效地实现网络监管,“艳照门”事件也不会在短短20天的时间里产生这么大的影响。现实法律如何走进虚 幻网络还欠缺可操作性。 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统计,截至2006年6月30日,我国网民人数达到1.23亿人,网站总数约为78. 84万个,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相比,中国的互联网发展速度最快,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 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犯罪案件也逐年增多。一位从事多年网络监管的民警说,由于有关领导对目前网络犯罪迅 速增多的趋势和危害性认识不足,对网监职能的不重视,财政拨款的不到位,导致一些工作很难开展起来。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党委书记陆士桢教授认为,纯粹的虚拟社会是不存在的,每一个网络终端都与现实社会相连。网络 是有规则的真实的物理空间;在网络上真实的人在发生真实的行为;网络是现实社会中的网络,是服务于现实社会的现实网络 ;网络上的各种行为和现象是与现实社会相互影响的,是互动的,所以网络是现实的网络,它不能脱离社会法律道德的约束, 不能成为无管理、无约束的社会特区。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社会和现实社会的“接壤”程度越来越高,其作为虚拟社区的“社会性”也越来越凸显 。 然而,要把现实社会中的法律法规引入虚拟社会,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中山大学政务学院教授郭巍青认为,目前要有 效监管网络信息的传播,尚缺乏可操作性。现实社会中我们对出版物和印刷物可以有很多法规加以规范,但是对于网络信息的 监管还涉及到网络技术的问题,需要很多部门的协调和合作。同时考虑到网络作为虚拟社区的言论自由性质,在立法的难度上 是很高的。 国家计算机病毒应急处理中心副主任张健认为,我国《刑法》已经对网络犯罪作出明确规定,但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 展,网络犯罪的虚拟性质以及受害者的分散性,使得具体操作起来有一定的难度,相关司法实践还不成熟。比如,网络犯罪的 证据难以获取,破坏后果难以准确评估,因此,对于很多案件,公安机关做了大量侦查工作,终因证据不足处置较轻甚至根本 无法移交检察机关。尤其是面对越来越多的网上犯罪,警力明显不足。因此,要加快健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网络犯罪进行 有效打击。 对网络进行监管不是中国的专利,世界上许多国家也都有网络监管的先例,如英国就成立了一个专门的机构来对付网 络犯罪,它由40名经过专门训练的电脑高手组成,主要任务包括跟踪和打击利用网络进行金融欺诈、发布淫秽图像及制造病 毒袭击世界网络系统等犯罪行为。 除此之外,英国各地的警察局都将配备至少一名专门的“网络警察”以对付该地区的网络犯罪。只不过国外在网络监 监管方面特别注重保护公民的隐私权,美国就有专门的《联邦隐私法案》来保护公民的隐私。 而我国网络监管中对于如何保护公民隐私的问题还处于探索阶段,一些加强网络监管的措施在实际执行中可能造成对 公民隐私权的侵犯。 由于匿名性及现行法律的模糊性,造成目前对网络传播行为的约束和限制存在相当大的难度。 对目前来讲,何兵认为,比法律更有效的是网络的自律,应该给予网络一定的空间让其趋于理性发展和步向自我成熟 。传统主流媒体在重视网络媒体作为发布信息渠道的同时,也要起到应有的引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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