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霆案重审以盗窃罪判5年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01日02:55 燕赵都市报

  据新华社电(记者肖文峰、郑天虹)广受关注的许霆涉嫌利用银行自动柜员机出错盗窃一案,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后,昨日15时公开宣判。法院认定被告人许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继续追缴许霆未退还的犯罪所得人民币173826元。

  山西籍的打工青年许霆因利用银行自动柜员机出错,提取了不属于自己的17万余元,于2007年11月29日被广州市中院以盗窃罪一审判处无期徒刑。许霆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年1月14日,广东高院将该案发回重审。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昨日的判决中称,许霆171次取款中的第一次1000元取款,是因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许霆无意中提取的,不视为盗窃,同时,扣除许霆银行卡内原有的余额,法院认定许霆盗窃的金额为173826元。

  法院审理认为,许霆的行为有盗窃的主观故意,也符合盗窃罪中“秘密窃取”的特征,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柜员机内的资金是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许霆的盗窃行为应当属于“盗窃金融机构”。

  对于法院的这一判决结果,被告人许霆当庭表示“不上诉”,其辩护人表示将与许霆及其家人商议后再作答复,而许霆的父亲许彩亮听判后表示“不满意”,要上诉。

  新闻回放

  许霆案流程

  2006年4月21日,许霆与同事郭安山一起,在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平云路广州市商业银行的ATM提款机上,利用系统出错的机会取款,至4月22日,共取出现金175000元。

  2007年5月22日,许霆被羁押。

  2007年6月5日,许霆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逮捕。

  2007年10月15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2007年11月6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许霆案一审开庭。

  2007年11月20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许霆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许霆上诉。

  2008年1月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将许霆案发回广州中院重审。

  2008年2月22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许霆案。

  2008年3月31日,广州中院作出重审后的一审判决,判决许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罚金2万元。

  法官释疑

  广州中院刑二庭庭长、法学博士甘正培针对社会公众热议的一些许霆案中的争议以及许霆为何获法定刑以下的量刑,在案件宣判后进行了公开的释法答疑。

  1 许霆的行为属于“秘密窃取”

  许霆使用自己的银行卡,输入密码,提取了17万余元不属于自己的款项,这一行为是否符合刑法对盗窃罪规定的“秘密窃取”特征,成为本案的关键。

  甘正培解释说,我国刑法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定罪原则,盗窃罪中的“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主观上自认为不被财物所有者、保管者或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窃取财物的行为。至于行为人是否实际上已被当场发觉、是否事后马上被发觉、是否因行为人在窃取财物时留下身份识别标志而事后被发觉等等,均不影响“秘密窃取”的成立。

  甘正培说,许霆利用银行自动柜员机程序升级出错之机,多次恶意取款,就是自认为银行工作人员不会当场发觉。许霆在庭审时也供述称,明知其银行卡内仅有170余元,在第一次取款和查询后已意识到自动柜员机出现了异常,仍然连续170次取款174000元,并认为“银行应该不知道”、“机器知道,人不知道”,这都证实了许霆实施取款行为时主观上自认为银行人员不能及时发现,符合“秘密窃取”的客观特征。

  至于法院为何认定许霆为“盗窃金融机构”,甘正培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金融机构,是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如储户的存款、债券、其他款物,企业的结算资金、股票,不包括盗窃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财物的行为。”自动柜员机是银行对外提供客户自助金融服务的设备,机内储存的资金是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因此,许霆盗窃柜员机内资金的行为依法当然属于“盗窃金融机构”。

  2 为何判处5年有期徒刑?

  许霆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并且在盗窃后携款逃匿,案发后又没有退赃,没有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盗窃金融机构且数额特别巨大,应当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法院为何对许霆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呢?

  甘正培说,重审判决之所以对许霆在法定刑以下量刑,主要基于两点考虑:一是许霆的盗窃犯意和取款行为与有预谋、有准备的盗窃犯罪相比,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二是许霆利用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窃取款项,与采取破坏性手段盗取钱财相比,犯罪情节相对较轻。

  甘正培说,根据本案具体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如果依据法定量刑幅度,即使就低判处许霆无期徒刑,仍然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广州中院考虑到许霆案的特殊情况,依照我国《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关于“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规定,决定对被告人许霆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这一判决最终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方能生效。

  3 许霆案既非“侵占罪”亦非“不当得利”

  许霆案一审判决后,一些法律人士和社会公众认为,许霆案更适合以侵占罪定罪量刑,也有人认为,许霆的取款行为属于“不当得利”,应当通过民事法律的相关程序和法条解决。

  针对上述观点,甘正培解释说,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而被告人许霆所非法占有的是银行放在自动柜员机内用于经营的资金,该资金既不是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也不是银行委托许霆代为保管的财物。

  许霆在发现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后,既没有向公安机关报警,也没有按银行卡上的电话号码联系银行相关部门,更没有像其辩解的那样在取款后向所在单位报告和上交款项,而是连工资都不要了便携款逃匿。因此,许霆所谓“替银行保管财产”的辩解缺乏事实根据,有悖于常理,不具有可信性。因此,许霆的行为不符合侵占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对于“不当得利”的说法,甘正培表示,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与侵财犯罪都存在不正当取得利益的情形,但是二者有本质的区别,不当得利是除合同、侵权和无因管理之外导致的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一种根据,而侵财犯罪是一种严重侵权行为,比如抢劫也是不正当取得利益,但这显然不是民法上的不当得利。

  甘正培说,本案中,许霆第一次取款1000元,其账户实际仅扣款1元,是在取款时因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无意中提取的,是民法上的不当得利。许霆多占了银行的999元,银行可以通过民事救济途径要求其返还。

  但是,在第一次取款并查询了账户余额后,许霆已经意识到银行自动柜员机出现了异常,却仍基于非法占有银行资金的目的再次取款,这已经是一种恶意侵犯他人财产权益的侵权行为,当该侵权行为达到了严重的社会危害程度,触犯了刑事法律,就构成了犯罪,其犯罪所得应当依法追缴,发还受害单位。

  各方态度

  许霆父亲:有错≠有罪

  “对于这个结果我是不满意的。罪名我不能接受,法律不公平。”宣判以后,许霆父亲许彩亮在走出法院时说。随后,许彩亮在法院对面人行道边,突然拿出一条早已准备的横幅高举过头顶,上面清楚写着“有错≠有罪!”等字样标题。许彩亮坚持认为,儿子许霆是无罪的,只是存在过错,所以不应该受到这么重的量刑,而是应该无罪释放。

  针对在判决书中法官提出许霆至今仍未退还赃款的问题,许彩亮在重审开庭时曾表示,“一定要等到判决结果出来,才能谈还钱的问题,如果结果不公平的话,我能还他钱吗?要还是判处十几年的话,我肯定不会还,那百分之百不会还了。”

  ★许霆辩护律师:

  尽最大努力争取无罪

  许霆辩护律师杨振平电话中告诉记者,对这一判决,律师表示尊重,这一判决还需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才能生效。“明天或者后天将与许霆案另一位代理律师吴义春律师一道会见许霆,向他申明上诉的权利,与其交流家属的意见,并由许霆最终决定是否上诉”。自从去年12月许霆因恶意取款被判处无期徒刑以来,国内媒体给予了高度关注和广泛讨论,就此,杨振平表示,媒体的舆论监督起到了很大作用。重审判决本身说明了问题,这个也是媒体的力量,舆论监督的力量。

  他表示,如果许霆及其家人继续上诉,他将尽最大努力为许霆争取无罪。

  各种声音

  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昨天在现场,对许霆案宣判结果,大多数人表示满意。广东商学院法学院长、刑法学教授王学沛认为,17万多数额虽不小,但与数百万、千万的侵犯财产犯罪相比也不算特别大,该结果体现公平、公正,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媒体起了很大作用

  前来旁听的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律师协会秘书长陈舒强调,无论法律如何修订和完善,都将滞后于经济和社会最新步伐,年轻人从案件汲取的教训应该是,不论科技如何进步,道德底线要坚守。她认为,许霆案件能得到这种判决,媒体起了很大作用,但是,“今后媒体应该对案件谨慎评论,减少发生媒体审判的情况。”(本报稿件综合新华社、广州日报、深圳商报、信息时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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