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已过户 卖方“死守”不出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01日03:47 南方都市报

  本报讯 (记者 王成波)妻子签合同卖房遭老公反对想解约,买方不同意,经法院审理,卖方被判决继续履行合同,房产最终被过户到买方。而原业主则“死守”房屋一年多,买主几番收房不成,双方还发生冲突。

  “我愿意支付违约金,都怪我一时糊涂。”昨日上午,家住罗湖百仕达花园的姜女士告诉记者,2005年12月,由于父亲病重,无奈之下她背着老公和香港人朱女士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并于2006年3月7日委托美联物业和中兰德置业担保公司等办理赎楼等手续。

  姜女士介绍,她老公反对卖房,于是她在当年3月中旬通知中介以及担保公司等,要求停止委托,并于2006年4月3日到深圳市公证处公证声明撤销当初的委托书,可是买方和中介等还是完成了赎楼等手续。

  “买方把我告上了法庭,法院判决他们胜诉。”姜女士说,2007年6月自己败诉后,对方很快把房产证过户到名下,而现在她和家人还一直住在房子里,买方朱小姐几次到她家强行收房,双方还发生了冲突。

  记者从罗湖区法院以及深圳中院的判决书上看到,两级法院都判定合同有效、继续履行。法院认为,姜女士所说的没有在《二手楼交易资金托管协议》上签字的问题,由于已经委托中介方美联物业办理相关手续,所以不存在异议。双方的房屋转让合同有效,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权利和义务,向原告交付房屋。

  昨日下午3时,记者联系到当初为姜女士代理卖房的美联物业房产顾问贺先生,他介绍现在他已经不在美联物业工作了,不愿意就此事多说,但他表示,买卖双方的纠纷跟当时房产价格的疯狂上涨有很大关系。

  对此,广东省耕兴律师事务所的张茂荣律师建议,买卖双方最好协商解决,避免出现很严重的后果。同时,他提醒在房产交易中一定要分析清楚相关条款,权衡好利弊后再签合同等,否则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后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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