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患者致人死亡未负刑责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02日02:05 新京报

  本报讯 (记者王殿学)精神病人奚忠形将田某杀死未受刑事处罚,田某家属起诉奚忠形父母,索赔5万元。这是记者从宣武法院获悉的消息。

  田某家属诉称,2006年7月23日上午,奚忠形在陶然亭公园南护城河抢劫时,田某上前制止,被奚推入河中。奚跳入河里,掐住田某的脖子将其头往水里按,导致田某死亡。宣武警方的记录显示,将奚忠形刑事拘留后,奚称“我有病,不是故意杀人”。奚忠形在看守所内还打人,用头撞墙自残。后经鉴定发现,其有精神疾病,无责任能力,警方将其释放。

  被奚忠形抢劫的姜某作证称,奚忠形袭击他后,将田某和一名老太太推入河中。当时出警的警察表示,奚忠形曾持木棍拒捕,警方救老太太时,奚忠形突然游到田某身边,掐住田某的脖子。

  奚忠形家住浙江省台州市的一个村庄,警方随后到奚家了解情况。奚的母亲称,家里人被奚忠形打怕了,他住医院时还咬伤了哥哥的脖子。田某家属称,虽然奚忠形不负刑事责任,但的确给他们造成了精神伤害,奚的父母作为监护人没有履行监护职责,应该赔偿。

  据宣武法院法官介绍,起诉书已寄给奚忠形的父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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