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一审判决 原告被告上诉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02日02:27 南方都市报

  ■“好来居高空抛物案”追踪

  本报讯 (记者 秦鸿雁)再过两个月,被高空抛下的玻璃夺命的小宇,离开这个世界就满两年了。抛下夺命玻璃的凶手至今未找到,而围绕高空抛物的案件两年来仍在持续。继前日小宇的父母向深圳中院提起上诉后,昨日,被判担责三成的物业管理公司也提起上诉。

  一审:物业公司担责三成

  2006年5月31日下午,深圳四年级小学生小宇放学回家途经好来居大厦时,被一块高空掉落的玻璃砸中头部,这个10岁的孩子来不及欢庆儿童节就匆匆离世。

  2006年7月27日,小宇的父母将73住户和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74名被告共同承担人身损害的民事赔偿70余万元。2007年12月20日,该案在南山法院一审开庭。今年3月18日,该案一审判决:好来居的物业管理公司承担30%的责任,赔偿原告小宇父母22万余元。法院同时驳回了小宇父母对好来居大厦73户业主所有的诉求。

  上诉:原告被告均盼翻案

  一审判决之后,小宇的父母和被判担责的物业公司先后于前日和昨日向深圳中院递交上诉状。小宇的父母要求法院改判一审被判免责的73户业主承担责任,同时一审中被判承担30%责任的物业公司也被列为被上诉人。小宇的父母认为,一审法院三次更改开庭时间,案件久拖一年之后才审,在程序上严重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此外,《民法通则》规定建筑物事故由其所有人或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该建筑物的全体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但一审法院以“建筑物内每套房均有独立产权,分别属于不同业主,并非该楼房的共有人”为由,让73名业主不用承担法律责任,法院有替业主开脱责任之嫌。

  一审被告方物业公司昨日提交上诉叫屈。物业公司认为,一审法院认为落下的玻璃乃坠落物与事实不符,缺乏科学依据。且在诸多问题未能查明的情况下,将此责任强加在物业公司头上,不能以理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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