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出台规定要求小区车位优先出售业主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02日02:27 南方都市报

  本报讯 (记者 王卫国 实习生 李瑞香)今后,广州小区车位必须优先出售给业主,车位数量有限的还必须限定每个业主只能租售一个车位。昨日,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和广州市交通委员会联合制定的《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规定》(《规定》)正式颁布实施。

  车位将与房屋产权一一挂钩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指出,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下称《物权法》)对小区车位、车库的产权归属有了原则性的法律指引,这次制定的《规定》是对《物权法》规定的进一步细化,首先就是要保障业主对小区车位优先享有租售权。

  《规定》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和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同时,为约束开发建设单位的租售行为,切实维护业主的租售权,《规定》第九条规定办理车位权属证时,要对应注明购买该项目房屋的产权证号和合同编号,即采取车位产权与房屋产权“一一挂钩”的方式,杜绝开发建设单位的违规销售行为。

  为了保障业主的知情权,《规定》还确定了车位规划建设情况和租售方案的事前公示制度。公示内容包括业主关心的车位分布位置、数量,以及车位出售或者出租的时间、价格等。

  不追溯之前已售车位

  为保障业主的公平分配权,《规定》第四条规定商品房项目车位、车库不得预售;第八条规定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数少于本项目的房屋套数的,每购买一套房屋只能租售一个车位。

  为保障业主对小区公共部位的权益,《规定》根据《物权法》的精神,明确规定小区共有道路或其他公共场地的停车位属业主共同所有,开发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出售或出租。此外,当房屋所有权人出租房屋时,所拥有的车位也应当首先满足承租人的需要。

  《规定》针对市民以往反映较集中的、车位预售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加强了对开发建设单位租售行为的规范与监管。其中包括确定了车位租售方案事前备案制度,并规定开发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等理由拒绝提供停车服务;不得擅自就小区公共部位进行停车位经营;不得擅自改变停车位规划功能等。如果由于违规租售造成业主损失,《规定》还要求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市国土房管局发言人最后强调,根据“法不溯既往”的原则,《规定》出台前已预售和确权的车位不适用本《规定》。此外,《规定》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相关规定

  ●小区车位必须优先出售给业主。商品房项目车位、车库不得预售。

  ●小区共有道路或其他公共场地的停车位属业主共同所有,开发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出售或出租。

  ●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数少于本项目的房屋套数的,每购买一套房屋只能租售一个车位。

  ●当房屋所有权人出租房屋时,所拥有的车位也应当首先满足承租人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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