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晚三年 业主告开发商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02日02:37 南方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 张广军)惠州某房产开发公司逾期办理房产证,业主将其告上法院。近日,惠城区法院判决该房产公司败诉,向起诉业主支付违约金。

  逾期未办证 业主告开发商

  2003年初,业主古某与惠州某房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该房产公司商品房一套,总价款30多万元。根据购房合同约定,房产公司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24个月内为她办理好房地产权证。

  购房合同签订后两月内,古某即付清全部房款并支付完办证及其他费用。但直到2006年6月20日,古某说,房产公司才给她办好房地产权证。

  古某说,根据合同,该房产公司应在2005年3月1日前办好房产证,所以,房产公司逾期办证是单方违约,应支付违约金。因此起诉至惠城区法院,要求判令惠州某房产公司支付违约金9235元人民币(自2005年3月1日起至2006年6月20日止,以总房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并退还相关费用。

  未影响使用 拒付违约金

  小业主的起诉,令财大气粗、而且规模名气都比较大的房产公司感到意外。

  对逾期办理房产证,该房产公司予以承认。但是其辩称,依照合同,办证期限是2003年2月30日至2005年3月1日内。2004年7月19日,房产公司即将办证资料提交给房产登记部门。房产登记部门受理办证资料后,属于房产登记部门办证程序。房产公司不应承担房产登记部门办证程序所致的逾期办证责任。

  同时,该房产公司强调房产权证虽是逾期办妥,但古某付清购房款及其他费用后,一直入住所购买的房屋里,因此逾期办理房产证,并未影响古某对房屋的使用,没有实际损失。所以,开发商不同意支付违约金,要求法院驳回古某的起诉。

  法院判决开发商付违约金

  日前,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2003年2月26日房屋交付使用,2004年7月19日,开发商将办证所需材料交付给惠州市房产交易中心,有关部门于2006年4月14日办理好该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因此,法院认为依据双方的购房合同,实际交房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即2005年2月26日之前)办理好房地产权证的规定,开发商构成违约,应承担责任。

  法院表示,从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出发,判决惠州某房产公司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违约金自2005年2月27日起至2006年4月14日止,以购房款总额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计算。另外,因构成逾期办证,法院还判决开发商退回交易手续费、副食品调节基金两项费用给古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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